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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2008/7/9 字体: 来源: 作者:

大力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依法保障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黄淑和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四年多来,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从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实际出发,大力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有效防范各类法律风险,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企业负责人和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中坚力量,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做依法经营管理的表率。国资委成立四年多来,加快构建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努力做到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与此相适应,中央企业积极贯彻依法治企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加快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守法意识、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得到增强,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合规文化逐步形成,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得到明显推进。2004年下半年,国务院国资委提出中央企业法制建设3年工作目标,即通过3年的努力,所有中央企业都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其中53户大型中央企业还要普遍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截止到目前,158户中央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有130户,占82.3%;其中53户大型中央企业有44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83%。中央企业系统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已超过1万名。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逐步走上以防范为主的规范化管理轨道。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经历了起步、发展、规范、提高四个阶段,目前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逐步实现了从事后补救型向事前防范型转变、从咨询服务型向审核把关型转变、从具体事务型向参谋助手型转变、从封闭被动型向开放互动型转变。在中央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不断拓宽法律工作领域,规范国际化业务的法律论证,在并购重组、股权转让、知识产权管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新业务领域取得了突破。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建立。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已引起中央企业的普遍重视。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将法律审核把关作为经营决策前的必经环节,明确规定重大合同、涉外合同未经法律部门的审核把关,一律不得报送企业领导人审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强化各类合同的法律审核和规范管理,制定并推广各类合同示范文本,避免了因合同条款违规违法引起的法律风险。目前,中央企业因自身违规失误导致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明显下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四年多来,经过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共同努力,一批过去发生的对中央企业影响严重、涉案标的巨大的法律纠纷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共计挽回或避免直接经济损失近80亿元。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迈出新步伐。依法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中央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已普遍认识到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和经济效益。企业技术创新投入逐渐加大,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明显增加。2000年至2006年,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持续7年快速增长;2003年至2006年,158户中央企业申请和授权专利量年均增长超过35%。许多中央企业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建立了保密管理、竞业禁止等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成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落实了知识产权管理职责,并将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有机结合起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加强,有力地促进了中央企业的科技创新。2006年,中央企业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唯一的特等奖;获得一等奖5项,占该奖项总数的46%;获得二等奖52项,占该奖项总数的30%。2005年,国务院正式启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制定工作,明确由国资委牵头研究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指南”。国资委组织30多家中央企业和大专院校的领导、专家和骨干人员近200人参与研究,取得重要成果。下一步,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工作作出具体的安排和部署。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一是有些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仍不够强,少数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还没有转到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的轨道上来。二是一些企业规章制度尚不完善,执行不够理想,还存在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的现象。三是有的企业不重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法律顾问人才队伍建设还不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这些问题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

  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当前,中央企业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正在加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正在完善,企业重组、结构调整和“走出去”战略等正在实施,所有这些都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工作来支持、规范和保障,以使中央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更加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因此,今后一个时期,国资委将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牢固树立企业法制建设的三种理念。一是“市场竞争、法律先行”的理念。企业对每一项市场行为都必须事先做好法律论证,发挥好法律部门的审核把关作用。二是“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理念。企业的研发生产、基础管理、对外投资、合同交易、市场拓展、劳动用工等各项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运转。三是“加强企业法制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理念。企业通过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堵塞法律漏洞,有效避免各种损失,实际上就是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

  努力实现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三年目标。尚未建立法律事务机构或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中央企业,要在今年内建立起这项制度;已经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中央企业,要对照“三个到位、两个健全、两个提高”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国资委在今年年初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尚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或法律事务机构的中央企业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同时,国资委正在组织有关中央企业第二批向社会公开招聘总法律顾问。国资委明确要求,在今年年底前仍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或法律事务机构的中央企业,今后如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致使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追究企业经营者的领导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保证企业总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顾问各项工作职责的落实,其中最基本的是要保证其享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在总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条件上,要保证其能够出席为做好法律审核把关工作所需要出席的企业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总法律顾问对企业重大决策涉及的法律事项要敢于并善于提出正确的法律论证意见,一方面要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经营决策敢于说“不”字,另一方面,也要学会说“可”字,即要善于帮助企业决策者找出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可行的办法。

  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要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对此,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重点发挥好三项作用:一是围绕企业发展方向和战略转型,结合企业主业及所在行业特点,明确企业各个岗位的风险源点和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环节。二是组织制定务实可操作的法律风险防范对策,抓紧完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引导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化运作。三是认真抓好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和重点环节的法律审核把关工作,努力在企业营造“有章可循、有章必循”的良好法制环境。

  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人才队伍建设。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专业队伍保障。中央企业要注重法律人才的梯次培养和使用,加强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学习,开阔企业法律顾问的国际视野,为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整体素质创造条件,逐步在企业中形成一支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专业化高素质的法律专门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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