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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企,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008/12/4 字体: 来源: 作者:

     提高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不断发展壮大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国资委赋予宝钢的使命和责任。紧紧围绕使命和责任,植根于企业经营管理实践,学习和借鉴国外企业在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为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国有企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宝钢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完善内控管理体系,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2006年,宝钢董事会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督导公司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审部门切实履行公司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专项职责。

  (一)推进宝钢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根据《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宝钢董事会进一步强化了“以良好公司治理为基础,构建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机构三道防线”的风险管理理念。结合宝钢经营管理实践,明确了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即围绕宝钢战略目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使风险管理机制成为宝钢经营管理各个环节的有机组成部分。

  2006年宝钢董事会督导公司就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建立推进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成立了以总会计师和总法律顾问为正、副组长的风险管理推进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宝钢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以重大决策、重要业务和流程的风险管理为重点,确定重大风险的应对策略、完善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强化风险管理的检查监督等措施,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二是公司完成了战略规划、投资、财务、人力资源、法律事务等247项业务流程的梳理,识别风险点、找出关键控制环节,在对风险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完善内控措施并修订管理制度。三是建立了子公司财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以财务会计信息资料为基础,以计算、统计、分析、监控等方法为手段,设置预警指标,观察指标的变化,对公司可能或将要面临的财务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预测警示。

  公司制定了《内部控制评审管理办法》,由公司审计部门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各类业务进行内部控制评审,逐步开始风险管理的全面评审工作。在内部监督方面,公司不断强化财务、审计、法律、监察、向全资子公司派出监事会等监督部门的合力。

  (二)完善资产监管体系,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2005年12月,宝钢董事会常务委员会一届一次会议听取了公司存量担保情况的汇报,要求公司切实采取措施,加强针对逾期担保的防范和控制,完善公司担保管理制度。2006年2月,宝钢常务委员会一届二次会议听取了公司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不良资产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要求公司切实做到每月推进、每月检查,尽快完善有关制度,落实不良资产的责任追究机制。2006年7月,宝钢董事会一届四次会议听取了公司财务内控管理情况的专项汇报。董事会就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内控、加强资金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三)加强内部审计,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

   宝钢董事会通过加强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和组织体系建设,赋予了内部审计部门较强的独立性,有效提升了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宝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季听取审计部门工作汇报,指导、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积极创新审计方法,推进审计作业标准化,不断提高审计质量。2006年,宝钢在总结以往审计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内部审计实务操作手册》的编著,有效促进了集团各级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

  宝钢制定了《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子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并通过评估相关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提出针对性管理建议,从源头上防范了会计信息的失真失实。

  (四)建立董事会授权制度,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形成对市场的快速响应机制

  把握好宝钢的发展方向与速度,对宝钢的日常经营运作进行总体监控,是国资委赋予宝钢新一届董事会的重要任务。根据这一要求,宝钢在实施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中,依据国资委试点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外先进的公司治理经验,遵循谨慎与效率相结合、风险控制管理与高效运作相结合的原则,系统地制订了有关董事会授权机制。通过《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性文件,授权董事会常务委员会除行使一般专门委员会基本职能外,还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公司对外投融资、担保等事项的决策权,并根据宝钢经营管理特点将部分权力授予董事长和总经理行使,通过明确、可量化的标准及决议备案、过程风险监控等制度,保障董事会授权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以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企业重大改革方案和选聘、考核经理层等内容为决策重点,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战略控制和监督。

  董事会授权制度的安排,充分利用了宝钢现有决策资源,既可以有效降低治理成本,也有利于提升公司对市场的快速响应能力,增强宝钢的核心竞争力。

  二、构筑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工作在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形成隔离法律风险的防火墙

  (一)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的牵头作用

  宝钢是国资委组织的首批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单位,2002年底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公司决策层直接获得法律风险防范的建议。总法律顾问是公司法律事务的负责人,统筹整个集团的法律事务工作,领导法律事务管理机构,通过公司重大决策的法律前置审核,对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兼并破产等重大项目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全过程法律监控等措施,保证公司重大决策及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从而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二)统筹规划,构筑适应宝钢发展需要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供机构保障

  根据宝钢新的发展战略的需要,在完善集团公司总部法律事务机构建设的同时,加强各业务板块的法律队伍建设,明确总部和各业务板块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中的职责,加强总部对各业务板块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指导、帮助和监督作用。

  宝钢对历年来有业务联系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动态跟踪,构筑遍布全球的律师协作网络,公司、子公司及续延分支专业性强或者法律法规有特别要求的法律事务,确需聘请律师的,由集团公司进行合理配置,即有效利用了外部律师资源,又有利于对外聘律师的管理。宝钢还推行子公司相互之间法律纠纷先由集团公司主持进行内部协商解决的机制,充分体现了公司国资监管的控制力和法律事务处理的高效性,维护了宝钢的整体形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制订和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监控机制,为防范法律风险提供制度保证

  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的法律风险相当一部分来源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如授权范围不清、监督机制缺失、信息反馈不畅或责任体系不明等。法律风险防范的终极目标是把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纳入法制化轨道,并外化于各级经营管理者和全体员工的行为规范。因此,建章立制工作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法制工作规章制度不仅是对法律事务实施规范化统一管理的基础,也是企业切实落实建立防范法律风险工作机制和企业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依据。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宝钢目前已制定的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重要内部管理制度有数十项,分别涉及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程序、法律事务管理、内部审计、行政监察、国有资产保护等各个方面,例如《子公司组建与管理通则》、《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合同管理办法》、《担保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制度》、《行政监察工作制度》等,使公司的决策和重大经营活动制度化、规范化,从根本上规范了依法治企、依法经营行为,对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重视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高素质的法律服务团队,为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人力资源保证
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必须由专门的部门去完成,而且其专业意见必须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受到足够的重视,否则,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将只能流于口号。宝钢自78年建厂以来,历届领导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重视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和队伍建设,基础管理工作相对比较完善。

  宝钢集团共有企业法律顾问70人左右。其中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现有员工20名,全部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10人,人员基本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司法(律师)职业资格。宝钢通过"内引外联",拓宽了培养专家型法律顾问队伍的渠道,选派员工去国外律师事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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