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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案件流程管理分析及改善策略

2012/7/12 字体: 来源: 作者:

    【摘要】案件流程管理是对案件过程与资源的管理。它通过整合法院的程序与资源来确定所有的案件从起诉到判决以及时的方式进行。高效的案件流程管理要素包括司法领导能力及承诺、案件进展的法院监督、安排可靠的审判日期等几个方面。为了使案件的处理以及时、经济的方式进行,美国法院需要有一个切实有效的案件流程管理方法。

  【关键词】美国 案件流程管理 管理要素 有效策略

  案件流程管理内涵与案件拖延

  案件流程管理是指“对案件过程与资源的管理,必然推动一个案件从起诉到审判的进展,不管处理的方法是调解、有罪答辩、驳回诉讼请求、审判,还是其他”。它是关于鼓励律师进行充分准备以及确保事件按预定日程发生的系统管理。

  案件流程管理的定义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法院不仅要承担规划和指导法院事件的责任,还要承担考虑和管理所有事件所需要的时间总量的责任。第二,该定义指的是法院提出的所有案件,高效的案件流程管理要求法院监督所有已经被提出的案件。第三,案件流程管理的定义所指的案件是从提出到处理的所有的案件。它明确说明,只要案件被提出,法院的责任就开始了,直至案件被处理。法院必须安排每个案件中的适当事件,监督并遵从截止日期,以及提供可靠的审判和听审日期。第四,案件流程管理的定义要求不考虑形式上的从提出到处理的所有案件。高效的案件管理强调的是关于案件处理的及时性,而不是案件审判的及时性。

  在案件流程管理这一概念中,每个人都有一套以目标为导向的责任需要履行:法官的责任是积极参与案件进展的决定;书记员的责任是保留法庭记录以追踪案件进展;律师的责任是详尽地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案件管理者的责任是设计和实施案件管理系统。

  加利福尼亚西法学院的厄内斯特·弗里森教授认为,正义是发现真理的过程,而发现真理的机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减少。早期有人对法院应当在案件进展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一观点提出过批评,断言案件流程管理创造了一条流水线,其中正义因为速度而被抹杀了。1984年,美国律师协会的众议院将“拖延”定义为“除辩护、调查证据及法庭事故的合理需求之外消耗的任何时间”。充足的时间,应该符合每一个案件允许有效准备的时间,多了就是延误。这一规定为全美上下的法院提供了指导,指导他们如何在准备和处理案件的时间限定方面作出恰当的决定。

  美国案件流程管理领域的发展与范式转变

  19世纪60年代后期,也就是在美国律师协会清楚地给出“拖延”的定义之前,全美国的行政人员、研究人员以及法官都开始验证长期以来关于谁应该决定诉讼速度的一些猜想:应该让它由每一个案件的律师全权负责,还是要求法院参与甚至监督每一个案件进行的速度?数年来的研究与经验表明,对于法律诉讼来说,消除不必要的延误需要所谓的中立派的监督。律师对案件进展决定的兴趣只能扩展到手头的案件,而有能力确保所有案件高效处理的唯一单位就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意味着积极的管理与监督,它通过整合法院的程序与资源来确定所有的案件从起诉到判决以及时的方式进行。在此基础上将其扩展为“高效的案件流程管理”也就意味着它是以目标为导向的管理。事实上,只有在法院或立法机关设置的时间目标或指导下处理案件,才可能有最高效的案件流程管理。

  截至1960年,大家对法官、法院管理者及律师所表现出来的延误的担忧和抱怨与日俱增。随着这些问题逐渐被提上议程,案件管理更加迫切地需要一个新的方式。一些倾向于管理的进步主义的法官,开始另寻促进案件处理进度的方式。

  现在人们对法院如何才能高效地监督案件进展而不用牺牲正义有了更多的了解,并且在这方面存在一个已经得到证明的技术体系,截至2000年,这一转变在美国法院系统已经完成。

  高效的案件流程管理要素

  在美国律师协会的专著《初审法院的案件流程管理:现在及未来》中,作者莫林·所罗门和道格拉斯·索梅尔勒区分了几种以操作为导向的要素,它们可以说是法院高效地管理案件流程的基本要素。

  司法领导能力及承诺。创立并维持一个成功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需要法官和法院管理者等相关人员的共同努力。过去,理论家们试图在政策制定者和政策执行者之间使用一种简单的二分法来管理法院的结构,即法官负责政策发展,法院管理者负责政策的管理。而这一运作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因为法院中政策发展与执行的界限是模糊的。因此首选的管理模式应该是管理团队模式,即审判长和法院管理者在行政事务上互相合作。这一模式打破了法官参与行政决策的愿望与法院管理者在行政专业方面的优越感之间的平衡,但是对于解决积压与延误问题而言,具有行政专业知识的法官的领导能力是必需的。

  咨询律师协会。在减少延误或案件流程管理项目方面,有组织的律师协会可以为法院提供很大帮助。经验表明,改革的动力往往会在律师协会中形成。因为律师想要的只是一个管理良好案件流程系统,所以当此种系统出现时,律师就会主动与其合作。律师协会和法院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所以当诊断案件流程问题和提议改革时,法院去咨询律师协会是有意义的。同时,最成功的开庭需要在开庭过程中有律师的积极参与。这有助于提供给法院一个智能而广博的资源,从而确保其项目是最好的。

  案件进展的法院监督。案件管理流程现在已经被反复描述为高效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案件都是各异的,有些案件较易解决,而另一些比想象中更加复杂的案件则需要较多的时间。法院监督能够较早确定案件的难易程度,以便较早作出决定来引导案件进程向着合理处理方向发展。

  标准与目标。成功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具有明确业绩标准和目标。最广为采用的是那些管理重罪和轻罪案件处理的时间标准。由美国律师协会提出的民事案件处理时间标准是不被广泛采用的,因为时间标准不是法院应该考虑的唯一目标,在许多操作性领域,也应该考虑业绩目标或指导方针。

  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案件流程管理的信息大致有以下几类:关于案件活动的信息、关于案件记载的信息、关于案件排程的信息和个案进展信息。一个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管理信息系统,是高效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的关键。对于监测个案的进展情况和考评案件流程系统的业绩来说它也是必需的。

  安排可靠的审判日期。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最重要,但是或许也最微妙的事情之一就是限制律师的行为。法院通过使该系统正当、公平、合理并可以预测的方式,获得与该系统合作的律师。审判和听审的日期安排,在可以预测的领域是关键的环节。

  切实有效的案件流程管理方法

  过去十年,美国对法院用于监督案件进展的案件管理方法进行了试验和完善。对于民事案件来说,最有效的方法如下:

  在案件提出之时,法院为每一个案件设计一个监测记录,并按时监测上诉活动的完成情况;每一个案件,都要举行一个法官和律师之间的进展会议;案件按照复杂性进行筛选,明确处理每一个案件所需要的时间以及适当的活动与事项;为事项或活动的完成设置截止日期,最有效的方法是,法官和律师就完成一项活动或准备安排了的事项所需要的时间量达成联合协议;案件总是具有为特定活动或事项设计的未来活动日期,不会有案件由于律师没有采取要求的行动而被延误;行事历的安排,要根据一个或全体法官按照安排的日期能够适当处理案件的数量决定;审判日期要在整个过程的后期设定,一般是在合理解决或其他处理方式的可能性已经没有之后。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有助于继续强调达到一个中立处理,二是有助于确保审判日期的可靠性,法院继续监测悬而未决的案件记载的日期。

  有差别的案件管理

  有差别的案件管理是法院监督那些认识到案件在资源要求(法院和律师)和为了达到公平处理所要求的时间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案件管理的一种方法。有区别的案件管理要求法院提早决定两件事情:依据案件要求律师要做到的;依据案件需要法院要做到的。这意味着,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同样的类型和数量的事项,也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相同的准备和处理时间。

  显然,案件区分方便了适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应用。早期评估将揭示早期中立评估、调解、仲裁或司法解决会议的适合性。一般来讲,非诉讼解决方法处理的及时性影响有赖于案件应用该方法的早晚。一个案件越早被指向这些非诉讼解决方法,由此产生的处理方式就会越早出现。更早的处理也可以更适合于案件的成本管理。案件进展的法院监督和高效的案件流程管理,不仅和快速的处理有关,而且和尽可能以经济的方式处理有关。

  结论

  为了使案件的处理以及时、经济的方式进行,美国法院可以设计一个仔细规划的、高度组织的过程来管理每一个案件的进展以及从提出到处理的所有案件的流程,通过讨论、听审、以及审判(在非常小的案件比率中),法官、委员、听证会官员、和陪审团成员与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一起,获得一个公正的结果。

  (作者分别为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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