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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人股“被灭失”的法律风险

2011/8/17 字体: 来源: 作者:

     文‖原本律师事务所 徐宇舟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被称为“老八股”的八支股票(延中,电真空,大、小飞乐,爱使,申华,豫园,兴业)开启了中国资本市场运作的先河。很多具有长远眼光的优秀的国有企业纷纷进行股份制改造,准备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博得先机。在股改过程中,拟上市的国企一般都要求下属的下级企业或者关联企业认购公司拟发行的原始股票,而下级企业或者关联企业也为了“支持企业上市”购买了这些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在当时被称为上市公司“法人股”。

  随着拟上市公司的上市、流通、大小非解禁、增配股方案等,国有企业持有的这些法人股的价值呈几何倍数增长。但遗憾的是,由于各类原因,很多国有企业在企业的发展中渐渐淡忘了这些股票,有些持有法人股股票的国有企业直到被吊销、注销、改制甚至破产清算,也没有将这批法人股变现,使得这些上市公司的法人股渐渐沦为“被灭失”状态。当很多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意识到这个问题,再想要进行转让或者变现时,才发现由于各种法律障碍而无法得以实现。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疏忽,正在让这些价值不菲的上市公司股票成为无主物。

  那么,既然购买了上市公司的法人股股票,这些股票又怎么会被国有企业所淡忘呢?既然是国有企业的合法资产,又怎么会无法转让变现?一旦发生这类情况,是否能够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将股票重新确权?笔者将结合以往处理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中解决的形形色色的案例经验为国有企业如何防范上市公司法人股“被灭失”支招。

  法人股缘何“被灭失”?

  根据笔者所处理的各类案例,笔者分析主要有3点原因:

  其一,该拟上市公司的法人股股票并非在二级市场购买,很多是当时上级公司拟上市前以摊派、指令等方式强行要求购买的。由于是摊派或者指令性购买,所以金额一般都不会很大,这部分资产基本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往往不被国企所重视。

  第二,上市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短则一年,长则数年,很多公司都是在公司法人股出售后的数年才上市成功。国有企业由于性质比较特殊,人员变动非常频繁,很多股票还没有上市,经办人员甚至是主管领导已经交接。

  第三,由于当时股票市场刚刚兴起,很多手续非常不完善。当时在股票开户证明上登记的企业名称基本都是简称,有些简称还存在错误,所以,很多企业在结算公司无法查询自己的股票,导致原本应该属于自己的股票被渐渐淡忘。

  法人股一旦上市,到今天的价值已经完全远远高于当初购买时的价值。根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在结算公司由于类似情况导致的“无人认领”的证券账户数以万计,保守估计,这些股票账户中的“被灭失”的法人股价值已经超过百亿。

  法人股“被灭失”的风险防范措施

  目前,很多国有企业依然没有意识到自己还存在着如此巨大的资产,而这些财产可能正面临“被灭失”的风险。笔者认为,从现在开始,国有企业就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杜绝可能“被灭失”的法人股出现。

  引起重视

  国有企业的领导者首先需要从意识上加强重视。 相比这些股票,国有企业的领导者目前更关注上市改制、主辅分离、中外合资、海外并购等大项目,但却忽略了这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资产的保值增值。其实,让原本就属于自己的资产恢复价值,远远比上市改制、海外收购来的容易和经济。

  完善登记手续

  一旦出现企业名称变更或者企业改制等情况,企业应当及时到结算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已经出现异议或者差错,应尽快安排到结算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出现了账户由于长期未交易而导致的账户被休眠,可以尽快到结算公司办理激活手续。

  杜绝无效的转让、抵债等行为

  笔者在办理很多案件中,国企之间对于上市公司法人股的无效转让、抵债行为很常见,不少国有企业在获得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之后,擅自签订协议,以转让或者抵债的方式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移给第三方,自认为已经完成了股票的转让。事实上,这种买卖或者抵债是违反法律以及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是一种无效的转让。而原权利人自认为已经处置完毕该笔股票,事实上从法律上来讲,股票依旧是属于原权利人的财产。很多法律纠纷就会由于这样的转移而发生。

  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还应当履行披露的义务。

  在企业改制时明确对于法人股票的处置

  随着国退民进、主辅分离的要求,很多国有企业纷纷通过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民营化的改制。在国有企业民营化改制过程中,应当就国有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单独出具意见并且在产权交易后根据规定办理股票变更登记手续。

  “被灭失”法人股行权建议

  如前文所述,一旦持有法人股的国有企业丧失法人资格,可能存在法人股“被灭失”的风险。是否能够恢复重新确权或者通过其他有效的方式变现,笔者将进行简要的建议。

  ——股票继承

  企业和个人一样,一旦丧失了法人资格,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由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其他企业继承该企业的资产。根据结算公司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法人股的国有企业由于解散、破产、合并、分立、歇业、注销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如证券账户已办理指定交易且股份为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不含)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由该指定交易所在的证券公司受理办理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变更登记过户手续。

  以企业注销为例,如企业被注销之后有清算组,则由清算组提供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清算组成立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及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等办理股票继承手续;如无清算组,需提供经公证的股份归属证明文件,证明原权利人的注销情况,拟受让方与原法人的关系、债权债务及资产的承继关系、股份的归属等。

  ——通过法院的判决确定股票的转移权利

  如前文所述,未办理变更登记而进行的协议转让或者抵债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受让方应当通过法院的诉讼确定抵债以及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在获得法院判决之后,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作为申请文件向结算公司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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