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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步入新阶段

2008/12/4 字体: 来源: 作者:


    1992年,中美两国签署了《关于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引起中美两国政府高度重视。此后,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正式起步,1994年9月,我国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同年9月6日,广东省深圳皇岗海关查获第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立法日臻完善
    我国不断完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建立起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1995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了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从法律层面确定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职能。200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修订后的《条例》,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体现了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保护知识产权和方便合法进出境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了海关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力度,明确了海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减少了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的制度障碍,把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带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004年5月,海关总署公布新《条例》的实施办法,对新《条例》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进行解释和细化,进一步增强了新《条例》对权利人保护的实效性与操作性。2004年4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此次修改增设了保护知识产权专章,旨在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2004年9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予以明确规定。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代理进出口侵权货物的刑事责任。
执法力度不断加强
    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建立起了一套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执法体制。1995年10月1日,我国海关建立并启动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制度,权利人事先将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备案后,口岸海关就有权对侵犯有关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予以扣留。
    我国海关实行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执法模式,不仅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而且主动依据职权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此外,我国海关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形成了总署、直属、口岸海关三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机制,建立了一支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队伍。我国海关在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过程中,十分注重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目前,中国海关已经与美国电影协会等权利人组织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与欧盟、美国等国家海关签署了包含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内容的行政执法互助协议,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情报交流和执法合作,有效打击了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行为。为了应对知识产权执法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复杂化、违法分子逃避海关执法的手段多样化的难题,从2007年开始,我国海关正式投入使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系统”,根据该执法系统提供的案件信息,建立出口侵权货物黑名单制度,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货物,海关在一定期限内提高查验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系统”大大改善和促进了口岸海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信息管理和风险分析工作,提高了我国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效率。
打击盗版成绩骄人
    我国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特别是在打击侵权盗版方面的成绩已获得国际认可。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实行进出口双向保护,这一制度体现了我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国家。2007年,中国海关获得“世界海关组织2007年打击假冒和盗版特别贡献奖”,100多个世界海关组织成员中获此殊荣的仅有的5个。我国不断完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在国际上树立起了良好的国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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