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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汁饮料”标明“黄金”营养价值被起诉

2008/11/26 字体: 来源: 作者:

来源:东方法眼

  某厂家生产的“玉米汁饮料”,外包装注明玉米的“黄金”营养价值。一“专业人员”就该产品饮用后没有保健功效为由,将销售商和厂家一并告至法院。产品外包装是否为虚假宣传,厂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日前,北塘法院受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的要求。

  2008年8月12日,代某在某超市购买了玉米汁饮料一箱,价值46.8元。该饮品外包装正面有“玉米汁饮品”文字商标,商标的下方印有“黄金饮品 黄金营养”的字样。反面宣称玉米是“杂粮中的黄金食品”,并标明:“在所有主食中,玉米的营养价值和保健作用是最高的”。代某在超市购买并食用这种“玉米汁饮品”11瓶后,认为该饮品并没有保健作用,于是便以产品外包装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代某诉称,该“玉米汁饮品”没有保健作用,与产品外包装宣传不符,是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且未获得卫生部的保健食品批准文书。因此,超市和厂家的行为构成欺诈,现要求退还货款46.8元并赔偿交通费400元,由超市承担赔偿责任,生产厂家则负连带赔偿责任。

  超市方则辩称,代某是专业人员,多次在南京进行产品质量的诉讼,不属于消费者。其销售的产品是饮品而非保健品,外包装上宣传的具有保健作用是针对“玉米”的描述,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至于外包装上的宣传是否违反广告法,是行政部门的职权,代某不能以此主张买卖合同,故请求法院驳回代某的诉讼请求。

  厂家也辩称,其产品外包装不存在虚假宣传,代某在南京屡次提起相关的诉讼,是通过购买从中获利,其不属于消费者。

  法院认为,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从玉米汁饮品的标识中可以看出其介绍的为“玉米”的功效,且产品标注为“玉米汁饮品”,足以让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为饮品,不会误认为保健产品。现原告无证据证明使用玉米没有保健作用,因此玉米汁生产厂家的外包装广告宣传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作为“玉米汁饮品”的销售商超市的营销人员存在超出产品外包装内容的虚假陈述,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因此,超市的销售行为也不构成欺诈,故对原告以欺诈为由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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