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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的倾向性与法律风险

2008/7/3 字体: 来源: 作者:

任何交易最终都会遇到合同文本问题。在许多人的印象中,合同只是一个形式,因而只要有个文本能够记录双方交易内容就行,其实这是大错特错了。且不说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着大量的转移和回避法律风险的奥妙,仅仅是合同文本本身就有可能带来不同的法律风险。合同文本在不同程度上都会存在一定的倾向性,制作文本的一方往往总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比较到位而对于另一方的保护则是能省则省,这就是合同文本中存在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于合同来说,其中的法律事务其实并不多,许多权利义务内容需要当事人自己来把握,但这一工作目前大多由律师越俎代庖。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发现合同的倾向性均有利于发现合同中隐含的法律风险。

⑴买方、卖方与合同的倾向性

对于所有交易,如果将支付货币的一方定义为买方、将接受交易对方的产品或服务等内容的一方定义为卖方,就会发现在任何交易中,买方与卖方在责任、风险方面都是不对等的。这也决定了完全“公平”的合同很难找到,而这种不对等性也决定了不同方的法律风险的不同,这也是施展法律风险管理手段的用武之地。当然,能否施展还要看交易环境。

通常,买方并不熟悉卖方的产品或服务的范围、质量、性能等细节,双方的信息处于不对称甚至严重不对称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违约类型是非常少的,也是非常容易判断的,主要就是付款的金额、付款的时间上的违约。而卖方可能的违约类型则是比较“丰富”的,以卖方提供产品为例,除了与买方的违约类型相对应且比较容易识别的交货数量、时间上的违约,还有质量上的违约、款式或型号上的违约、附随义务的违约、产品标识或说明体系上的违约等等。

因此,当合同双方没有哪一方处于完全的强势的情况下,如果从买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就要尽可能考虑卖方在质量、履行期限、售后服务等内容;如果从专方的角度考虑,往往要考虑责任范围、责任承但方式、买方的拖欠等问题。通过这些侧重点,排除相应的法律风险。

⑵第三方的合同倾向性

有时交易双方还会采用第三方的文本,也就是虽被一方当事人提交出来,但其内容是套用了行政管理部门的标准文本,或者套用了来自其他方合同的文本。由于来源复杂,对于这类文本需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有的第三方文本源于非常“中立”和笼统的政府部门示范文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比较常用的合同示范文本,如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广告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等,这类文本通用性强、适用性差,实际使用时只要“填空”即可,“填空”时的倾向性一目了然。对于这类合同,要针对交易特点及实际情况进行适用性方面的审查,特别是要增加文本中没有而又与利益有着很大关系的条款、变更虽有规定但根本不适用于本交易的条款。

另一种合同虽然也是示范文本,但其专业性较强,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建筑施工类合同,虽然有标准文本但双方可以在标准文本的柜架下另行约定。对于这类文本,事实上一部分是标准文本、一部分是约定文本,当事人还是有非常大的余地进行周旋,因此除了直接审查具体条款,还要核对约定的文本与标准的文本之间的差异。这类文本本身就立足于建筑行业、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加上提供服务方是具有专业知识及经验的人员,条款往往会对买方不利。

除了前述两种政府部门的示范文本外,有的第三方文本源于其他交易。这类文本往往同样存在着倾向性问题,而且也往往存在合同的适用性问题。而这些倾向性问题或适用性问题通过仔细的审查不难看出,审查的侧重点也同前面介绍的一样。


资讯来源:www.legal-risk.cn 吴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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