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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典型案例看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2008/7/4 字体: 来源: 作者:

技术商品是知识性商品,具有激发性、再生性和无形性的特征。技术转让是技术由研究开发成果进入工业化使用的关键,而技术转让合同类型多样,各有特点,因此存在很多法律风险。
   (一)技术转让标的瑕疵的法律风险
    案例:
    1999年2月山西某化工厂通过一中介机构获悉一香精技术的转让信息,并结识了该技术的持有人,该化工厂通过一定的市场了解认为该技术有很大的市场需求,于是与该技术持有人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该技术持有人将该生产香精的技术许可给山西某化工厂独家实施。该厂则一次性支付技术转让费10 万元。合同生效后该技术持有人将技术配方和有关数据交付给该厂家,该厂家试制三次但生产的产品一直不能达到有关质量标准,当找到该技术持有人时,其以种种理由认为该厂实施方法不得当等进行推托,该厂于是起诉该技术持有人,要求退还技术转让费赔偿损失,该案后查明该技术持有人所持有的实际是并不成熟的技术不具有可实施性。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一定要注意转让技术的本身完整性。如果转让的技术不完整,本身存在瑕疵,就会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失。技术瑕疵包括权利瑕疵和技术本身瑕疵。权利瑕疵是指技术不归转让人所有或者与他人共有而未取得同意就擅自转让;技术本身是指技术根本无价值或价值很低。如果企业疏忽,签订了这种合同,就难以保护自身权利。因此,企业一定要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并对对方资信进行调查,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二)技术使用范围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技术的使用范围包括时间、地域和用途。由于技术成果一般具有时间性,合同期限过长,显然对技术受让人不利,尤其是限制了受让人在选择使用技术成果方面的自由,这与技术引进的目的也是相悖的。而对技术使用的地域和用途约定不明,同样会产生相关争议。
   (三)价格评估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对引进技术的价值评估,既关系到技术转让价格,也关系到技术使用费的提取标准,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引进过程中,应重视技术评估的制度和方法,否则出现评估不实等虚假行为,就很容易发生争议。
   (四)技术秘密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案例:
    1998年北京某科技公司,将一项属于日常保健生活用品的生产技术转让给了全国各地40多家企业,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该公司都与受让方约定:受让方必须使用由该公司提供的技术设备否则该公司不保证产品的质量,受让方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将设备款付给该公司,款到后由该公司向受让方发货。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将设备款打入该公司账户,该公司随即发货。但转让方投入生产后却发现该产品由于转让方进行了多家转让,已没有市场竞争力,造成产品的大量积压许多厂家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同时发现该设备是市场上轻易能买到的设备,只是进行了极小的改进但价格比市场价高出近一倍,于是纷纷起诉该公司要求终止合同,赔偿损失,但该公司实际为一家私人公司,在得到设备款和技术转让费后立即将财产进行分配,因此这些公司最后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合同。“技术秘密”又称Know-how,具有秘密性、知识性、实用性等特点。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一定要注意转让人的恶意行为,维护自身利益。受让人应按约定支付使用费,并且不能将技术秘密擅自转让给第三人。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非受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标的技术公开且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不予注意这些问题,就会对企业造成损失,引发纠纷。
   (五)转让专利申请权的法律风险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转让的是申请专利的权利,企业要注意,在受让人申请专利被驳回时,受让人应自负责任。因此,企业在合同中应当约定申请被驳回的责任分担,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种方式,以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
   (六)转让公用技术的法律风险
    技术转让合同中有时会出现转让公用技术的合同。出现了这种合同,并不一定认为无效,企业因此常常发生争议。因为不同地区和不同实施主体的技术水平高低不同,受让人在实施已经过期的专利技术时还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技术支持,在此情况下,这种合同可以作为技术服务的合同。法律也并不禁止当事人就一定的公知公用技术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因此,企业一定要在技术转让时,了解有关技术情况,以防止误签这种合同。
   (七)专利许可实施方式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专利许可实施方式包括普通许可、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和排他实施许可,不同方式的权利义务不一样,经济利益也大大不同。在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中,在授权范围内让与人不仅不能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自己也不能实施专利。在排他实施许可合同中,在授权范围内,让与人不能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但自己可以实施,专利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实施许可形式。
    (八)专利权转让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以北京召福新技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召福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浩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浩福公司)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为例:
    原告北京召福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0月26日签定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专利号ZL93107365.0“一种高营养磷脂口服液的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及国家卫生部批准生产经营的“康发磷脂液”的生产经营权一次性转让给被告,被告支付转让费人民币50万元,其中人民币20万元为原告提供的设备物资费,于2001年11月30日支付30万元,12月底支付20万元。
    如一方违约赔偿守约方违约金50%。协议书在原告公司签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专利证书、国家卫生部卫食健字(1997)第154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生产配方、技术工艺及生产物资全部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费及设备物资费,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03年4月25日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承诺将在2003年底全款还清。但该付款计划未能履行。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专利技术转让费30万元;给付设备物资费2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惠州浩福公司书面答辩称:我公司从未与原告公司签过“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原告起诉的主体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应当关注法律的相关规定,专利权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要经过专利局登记、公告才能生效,而不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没有法律拘束力,这样对当事人利益很不利。在签订合同后,应注意要经过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而且要注意,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可能在文献中隐藏了一部分技术信息,如果受让人不予重视,可能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从而产生纠纷。
    因此,企业在专利转让中,一定要聘请专业律师进行操作和审查,以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
   (九)技术后续成果权属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技术后续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是指在技术合同实施中,所产生的改进技术、发现的新技术和其他技术成果权益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技术后续成果的权属极易引起技术合同纠纷。因此,建议企业,在技术合同中一定要对后续成果的归属和分享作出约定,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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