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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工作的法律风险管理

2008/7/7 字体: 来源: 作者:

审查合同没有一定之规,但许多来自实践的工作方法对于合同审查的效率和质量非常有帮助,也可以理解为审查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⑴避免接受原件

需要审查的合同一般都只是中间文本,但也有少量合同是在事后提交审查,因而已是原件,另外有时当事人还会提供一些参考文本及背景资料的原件。从律师的角度考虑,只要有可能,应当尽可能让当事人提供复印件、传真件、扫描件或电子邮件。即使是接收了原件,也要尽可能先将其复印然后对复印件进行审查,避免直接接手或审查原件。

原件对于律师来说并不受到欢迎。因为既然是原件,往往就意味着它无可替代,无论是遗失还是毁损均属于执业过错并有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挽回的损失。至少原件要比复制件需要花更多的心思加以保管,从而分散精力。

⑵预览合同文本

除非是篇幅很短的合同,比如说只有一千余字的合同,否则最好不要立即从头到尾进行咬文嚼字式的审查,否则有可能产生许多无效劳动。许多合同条款间的关联性比较强,有时前面认为需要改的在后面已经另有约定,只有全部看清了再改才能避免无效劳动。

对于一般篇幅的合同,不妨先预览一下合同的总体内容,分清它的结构体系;对于篇幅较长的合同,可以通过目录或大小标题分清它的结构体系。这样做的目的是形成对于合同的整体判断,对后续工作非常有帮助。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是审查纸质的合同,可以用荧光笔将感觉有问题的条款标出来;如果是审查电子文档,则可以将问题条款的背景涂成彩色。

⑶看清相关条款

在对目标条款进行仔细审查时,如果判断出一个条款的约定存在法律问题或缺陷,最好先不要妄下结论,而是先看一下合同其他条款是否另有约定来弥补这一法律问题或缺陷。只有在排除了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对相关内容提出自己的审查意见,否则很有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

某些律师只审查合同条款而不审查合同附件,这种工作方法并不可靠。因为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形形色色,有可能某些细节恰恰被放在了合同附件中,甚至某些细节可能会否定整个条款或大大限制其责任范围。如果不对附件进行审查,有时根本无法了解合同的某些具体细节,也无法判断是否存在缺陷,甚至会提出相反的审查意见。

⑷核对相应法规

审查合同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合同但并不仅限于合同。除非是审查非常熟悉的合同,并对交易所涉及的行业法律规范非常了解,否则律师在审查合同时,需要花很多的时间核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在合同中出现了一些非常规的术语时更是如此。

经常需要核对的法规有合同法与行政法两类。前者主要是指当合同涉及合同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有名合同时,要核对合同中的约定是否与相关规定相抵触、相关权利是否用足,特别是那些平时不太接触的合同。后者主要是指当合同的交易内容涉及的专门的行政法规时,要核对所涉及的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防止内容上出现违法的情况。有时这项工作非常繁琐,因为某个行业的相关法规可能从上到下各级人大及政府机构均有不同程度的法律及行政规章出台。

当然,并不是每份合同都要全面核对交易所涉及的法规,即使是核对也无需每个条款都进行核对,所有的核对一般只围绕可能与法律有冲突的条款。

⑸慎待商务条款

合同中的商务条款,一般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交易而必须约定的与交易内容有关的条款,如合同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具体内容或规格、标的物的数量及价格、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方式及期限等。这些条款与法律没有直接关系,完全是交易所需要的内容,其共同功能是锁定交易内容。如果这些条款不完备,合同可能无法成立,即使勉强成立也会由于缺少主要条款而无法顺利履行。

这类条款完全是当事人应当考虑的问题,除非是有特别的委托,否则通常情况下不属于律师的工作范围。对于这种条款,最简单的工作方法是指出哪些是商务条款,并提醒委托人将这类商务条款交由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审核。但如果比较重要或委托人有特别要求,则应当核对一下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否严密、还有可能遗漏了哪些内容、相关条款是否对委托人不利、相关标的是否委托人所需等,并提醒委托人注意相关问题或提出建议。但无论如何,在提交工作成果时应当说明哪些是律师审查、哪些该由当事人自行审查,以防止出现工作中的漏洞。

文章来源:法律风险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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