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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修改意见与法律风险

2008/12/18 字体: 来源: 作者:


    合同审查、修改工作的要点,是在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及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展开主观判断以控制其中的法律风险。因此,在交付工作成果时,应当对审查与修改了什么、哪些应该由委托人自行注意等事项有个说明。特别是合同中常常存在一些虽然能够发现,但由于交易地位等原因无法修改的条款,需要在提交工作成果时加以说明。因此,提交合同修改成果时不仅要解决了审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而且还要说明许多内容,否则容易产生合同履行或合同工作方面的法律风险。
    对于交易目的及背景信息总是决策者更为了解,因此必须在提交工作成果过程中,通过良好的沟通保证工作的质量,并通过良好的沟通告知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既是一种关怀也是为了维护维护企业的利益,同时也避免因沟通问题造成委托人在交易中遭遇不利后果。律师对于合同的修改属于专业性的工作,为了便于当事人理解修改中的思路和用意,或者为了明确律师的工作范围、提醒当事人哪些应当自己考虑,都应当将某些情况在合理范围内告知当事人。这既是与当事人进行良好沟通的需要,也是回避执业风险的需要,更是合同法中所规定的附随义务。
    较为简单的说明可在回复的传真件上直接写明,或在将修改稿发还当事人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加以简单说明。那种一言不发地将意见发还当事人的作法应予舍弃,因为那样既不礼貌也没有你的态度,让人感觉是在应付或重视程度不足。
    某些企业并不十分关心修改的过程和内容,只是关心修改的结果。甚至某些企业对于合同修改中的诸多安排也并无兴趣,提交修改只是流程上的需要,企业也只是需要一个修改的结果。这些情况虽然并不少见,但这类企业对于合同修改工作的态度,丝毫不能减轻法务或律师的工作压力和风险责任。
总的来说,虽然表述审查、修改意见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一般分为五种,即说明、建议、疑问、提醒、警告。对于某些合同中小的笔误或语法、文字问题,或术语上的错别字,也可以直接用修订的方式显示审查意见,但这只有通过简单方式提交审查意见时用。
    ⑴审查意见中的说明,是指出存在问题的条款或语句,并通过说明的方式解释该部分的不当之处。如果需要,还要附加相应的法律依据。也可以采用“应为……”的方式说明应采用的正确的条款或语句。这种方式是最为常见的方式,用以提出问题所在。
    ⑵审查意见中的建议,是针对合同中所设计的交易模式、责任划分方式、权利义务内容等,通过提交合同以外新的方案、思路的方式,提出更优的方案供委托人参考。例如,如果来稿中约定的定金比例太低而对方违约的可能性比较大,则可以标出原稿中的定金比例,然后建议提高该比例。
    ⑶审查意见中的疑问,是对于合同中无法理解的或违反常规的条款内容、表述方式,在无法或无需了解相关用意的情况下,直接以疑问的方式提出意见。这种意见可以是只针对问题条款或问题语句,也可以针对遗漏的条款。例如,针对虽明确禁止但未设定违约责任的条款,可以提问“此类违约是否需要明确违约责任?”,以在提起注意的同时供委托人选择。
    ⑷审查意见中的提醒,是针对审查中所发现的不利于委托人的条款,或是对很容易造成委托人一方在履行时违约的条款,以及扩大了委托人义务、限制了委托人权利的条款,以提请注意的方式要求委托人关注其重要性或后果。之所以只是提醒,是因为某些条款即使是委托人也法更改,因而只能提醒其加以注意。
    ⑸审查意见中的警告,是提醒委托人合同中所发现的重大隐患或重大法律风险,以及对委托人的交易安全、经济利益存在巨大威胁的事项,通过发出“特别提醒”的方式,警告当事人必须注意该关键性条款的存在,并慎重考虑该条款的危害性,以供委托人自行决定是坚持进行修改还是放弃交易,或是仍旧接受。
    以上只是大致的提交审查意见的方式,一般用于直接针对来稿上提出意见,但以正式的方式提交书面审查意见时也可以参照这些表述方式。另外,不是每个合同都需要这五种表述方式,有的可能只需一两种即可。
 

作者:吴江水

来源:法律风险管理网

 


【编辑:黄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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