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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争议处理看合同法律风险

2008/12/18 字体: 来源: 作者:

    评价合同法律风险程度的角度及方法非常多。让存在缺陷的合同去接受诉讼或仲裁的检验,从其检验结果中可以简单地判断出合同到底存在何种法律风险,以及应该具备怎样的质量。
    ㈠存在致命缺陷的合同
    存在严重缺陷的合同往往是要么完全受制于人、要么授人以柄,以至于只要合同一经签订,除非出现影响局势发展的意外,否则当事人根本无法摆脱被动局面或修补自己的缺陷。这类合同分为两类:
    ①必然受损的合同
    某些合同因先天不足而一旦签订则必然蒙受损失。这类合同的问题,主要是已方义务设定得过于不利而且没有主动权或退出机制,有时是由于乙方权利不明而义务则十分明确或是对方权利明确而义务不明确等。这类合同履行下去则权益难以保障、解除合同则面临高额违约金或定金损失,因而进退两难、在劫难逃。
    例如,某开发商与中介机构签订了一份房产代理销售合同。其中的代理费比例较高但中介机构的职责十分笼统,并约定开发商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赔偿损失500万元。开发商自此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继续履行则要开始支付固定费用、解除合同则要赔偿损失。
    ②必然承担责任的合同
    某些合同由于存在主体资格问题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等缺陷,一旦诉诸法律必然因合同无效或撤销而承担责任、受到损失。而另外一些合同则由于权利义务条款设置不当,一经诉诸法律必将面临败诉结果。在那些最坏的情况中,不仅无法得到预期利益还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甚至还会被行政主管部门罚款。这类合同属于存在严重法律缺陷的合同,也是在修订阶段应当避免的,只是其问题的严重程度比前者略轻。
    例如,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普通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不仅利息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如果进行诉讼甚至还要收缴约定的利息。而这种无效是由于合同的先天不足造成的,是否受到损失只是看运气的好坏而不是合同是否完善。
    ㈡存在严重缺陷的合同
    这类合同中的缺陷,往往是由于法律方面无明确的规定而在合同中又未能进行明确约定而引起。这类缺陷使合同各方无法就责任归属、法律后果达成共识,即使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也没有一个确切的法定或约定依据,因而使合同面临着不确定的结果。
只要是通过艰难的努力能够取得诉讼或仲裁的胜利,则这类合同中所存在的缺陷便不是致命的。虽然通过艰难的努力能够取得胜利的结果,但从合同审查与修改的角度来看,这类合同仍旧是失败的合同,因为为争取有利的结果而投入的精力等也是一种巨大的损失。而且,这种险胜与失败只有一步之遥,对于企业而言有着极大的风险。
    ㈢存在一般缺陷的合同
    这些合同一般不存前两种问题,但仍旧有些小缺陷,属于“大事不糊涂”的合同。例如,在语言表达上存在一些容易误解之处、在条款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合同的条理性非常差、语言表达非常不流畅等。这些缺陷虽然给正常的合同事务带来了额外的麻烦,但认真通读合同还是能够确定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即使有些问题也能通过合理的理解或解释加以明确。
合同中的这类缺陷基本上不会构成对已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但往往会给对方当事人以扯皮、推卸责任的借口,但从对法律的通常理解的角度分析这种借口并不成立,只能对合同的顺利履行带来一定的干扰。


作者:吴江水

来源:法律风险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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