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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忽视法律风险体系建设

2011/2/24 字体: 来源: 作者: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步伐加快,依法合规经营逐渐成为各类企业经营活动的准则。农信社作为金融企业,坚持依法经营,维护所有者权益,除了要遵循行业自律、接受外部监管外,加强自身法律风险体系建设也应给予充分重视。目前,农信社要积极行动起来,增强法治观念,引进法律专业人才,建立法规部门,构建自身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降低经营风险。 
     法律风险体系建设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金融业“争夺”优质客户不断加剧以及客户本身利用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农信社自身以及诸多因素所形成的遗留问题,以及长久隐藏风险也在不断地暴露,这使得农信社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严峻。目前,农信社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还很滞后,甚至很多农信社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尚是空白。现实中,各级管理层对法律管理体系建设重视程度不够,整个机制缺少与日常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和法律专业人才,等等。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重经营、轻风险,法律风险意识淡薄。在传统经营模式所构建的管理模式下,农信社自上而下存在重经营、轻管理的现象,特别是对日常经营中存在的三类法律风险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即经营中产生的资产类、负债类和中间业务类法律纠纷。比如:因自身经营的需要,为保障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而进行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等。那么,由于忽视对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的认识,往往就造成了经营中忽视法律对某些行为的事前、事中发挥硬性规范作用。
     ● 专业人才少,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尚未建立。目前,相对于其他企业,农信社现有员工创新素质较低,法律专业人才较为稀少,无论是省、市级主管部门还是各级农信社本身均未能建立起法律管理组织架构。由于存在这些客观事实,经营中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常常被动应付。特别是县级联社作为一级法人主体,日常经营中需要直接面对或处理各类法律风险,往往是通过聘请的法律顾问,临时组成“救火队”,被动的“打官司”。但是,因为聘请的这些法律顾问,既不了解信用社的昨天,更不了解农信社当前的业务,所以,就很难较好地参与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更谈不上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服务。从被诉案件看,即使农信社以原告身份主动诉讼,败诉也占多成,甚至“赢了官司输了钱”也时常发生。
     ● 识别、计量与防控法律风险的措施欠缺。法律风险是农信社面临的特殊风险,不同于一般操作风险,其发生具有隐蔽性。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即使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但是难以即时产生法律风险,很多是在交易行为的后续管理阶段或对方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时候才发生,所以,发生的时候往往已错过弥补问题的最佳时间。目前,农信社开展各种业务、进行各类交易、采购物品、建设基础设施、劳动用工等都要受相关的民商法、经济法、监督管理法规等法律约束。特别是县级联社在对新规章制度的出台时,大多是由所涉及部门自身根据实际制订后,或报联社管理层通过执行,对规章本身、执行过程以及后续监督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不能得到正确的评估,缺乏经法律层面上的识别、审议、计量和法律口径支撑。法律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只有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学习、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并且熟悉农信社业务的人,才能较好地揭示、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而农信社目前缺乏这类专业性的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体系的建议
     农信社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就是针对经营管理活动中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进行揭示、防范和化解,最大限度地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以保证经营管理安全和稳健发展的科学的组织构架。那么,农信社要改变重经营、轻管理的现象,提高法律风险管理意识,自上而下提高对日常经营中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认识,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和依法经营的能力,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 提高法律风险体系建设意识。健全的法律管理体系应是与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不仅要明确识别和管理法律风险的主要程序,而且对法规管理职能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保证法规负责人及部门独立性的各项措施以及同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内审部门等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重点是通过省联社及县联社分别设置法规部门,考虑市级属于省联社派驻机构,宜设立法规岗位,进一步健全组织体系。新设立的法规部门应全面协调农信社法律风险的识别和管理,监督日常经营在法律风险管理计划可控之下,定期向管理层提交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同时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规定及其精神,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日常经营的影响,及时提供合理性建议。
     ● 加强对法律人才的培训开发。各级农信社管理部门要把内部法律人员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发展战略,有计划、有目的地锻炼和培养内部法律人才,抽调一些业务强、有经验、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员工,加大培养力度,通过讲座、交流、脱产学习等形式,不断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真正把既精通法律,又拥有金融管理的从业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到经营中。同时,法规部门要负责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对员工进行法规培训,积极为员工提供有关法规问题解释,组织制定法规管理程序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进一步规范日常操作行为提供指导。
     ●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逐步建立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省联社、市办以及县级联社在日常经营中,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规范的法律风险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界定法律工作人员在日常经营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中的职责,明确参与和处理重大决策、起草和审核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合同管理、诉讼、仲裁等各项法律事务中的权限、程序、工作时限及各业务流程的关键控制点,逐步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法规部门牵头并组织实施、业务部门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切实发挥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作用。
     二是法规部门要主动地识别和评估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法规风险,其中,法律咨询审查制度是农信社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的核心部分,也是法律控险的关键点。法律咨询就是将法律风险管理口前移,凡是重要的经营活动和业务事项,包括重要的信贷融资、担保抵押、资产买卖、业务合作与创新以及制定实施重要的规章制度和策略等,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在酝酿阶段和工作前期即主动提出法律咨询需求,提供相关的信息,由法律部门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法律建议,参与和配合开展有关工作。法律审查就是在前期参与项目的基础上,对实施阶段涉及到的法律条件、法律安排、风险隐患和漏洞以及相关的规避措施和防范手段等客观独立地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法律审查意见,协助业务部门完善有关工作方案,在进入审批程序之前,事先消除各种法律风险,保障经营活动和业务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包括为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必要的合规性审核和测试,识别和评估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法律风险,通过现场审核对各项政策和程序的合规性进行测试,询问政策和程序存在的缺陷,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其活动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三是提升法律风险事后化解功能。在法律风险发生以后,还未形成真正损失之前,以维护农信社的合法债权和最大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全力化解、减少和挽回损失。特别是法律风险最多的资产类案件,即在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开始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本金或利息的时候,信贷管理部门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即把情况向法律事务部门进行通报,由法律事务部门进行研究,作好依法清收的准备,最大程度地避免“冰棍效应”的发生。
     总之,通过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风险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农信社依法合规经营。(王合生 鹤壁市农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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