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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证券业监管势在必行

2009/12/2 字体: 来源: 作者:

      2007年4月,以美国新世纪金融公司的申请破产为标志的次贷危机爆发并且危机愈演愈烈,在美国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复杂交织和金融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的背景下,次贷危机演变为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世界金融危机。这场危机给世界实体经济带来的冲击至今犹存。纵观此次金融危机,其发生源于美国房地产市场,但是其全球性的蔓延则离不开证券业的推波助澜。危机过后,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反思。
      证券业发展的实践和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都表明,证券市场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诸多弱点,如竞争不完全性,外部效应、非公平性、高风险性,内在不稳定性等。证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关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了克服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和证券业的自身问题,维护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保护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证券业监管必不可少。
证券业健康发展尚需监管
      我国证券业较发达国家起步晚,在经历了近20年的高速发展后初具规模,形成了一系列监管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监管模式以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法规体系涵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文件、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可以说,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证券业监管的制度和组织基础。但是,由于经验尚浅,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各层次监管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监管手段不完善,监管力度较弱,加之证券市场瞬息万变,各种违规行为形式多样化、手段隐蔽化,不断考验着监管智慧。仅以近几个月为例,今年6月份证监会就通报涉及中核钛白股价操纵案、张建雄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以及齐鲁期货和三隆期货挪用客户保证金案件。8月14日,证监会又通报了4起违规案件,包括山东德棉案、吕道斌等人内幕交易案、沈昌宇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及违规买卖股票案,以及乐友金诈骗投资者案等等。
      来自监管部门的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新增各类调查案件96起,其中非正式调查52起,涉及内幕交易33起、市场操纵12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25起、上市公司股东董事高管人员在敏感期内违规交易9起、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4起,其他类案件13起。在层出不穷的违法违规案件中,从违法内容上看,既有老生常谈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也有新出现的网络非法证券咨询以及金融高管违法违规;从违法形式上看,违法手段呈多样化和隐蔽化趋势,如频繁虚假申报、撤单,连续拉抬股价,合谋交易操纵股价,等等。
      10月23日,中国创业板这只利剑经过10年打磨终于出鞘。在创业板开启之前,监管部门就已明确提出,将高度关注创业板推出后可能面临的过度炒作、合谋操纵股价、集中持股、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预判,及时化解市场风险,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然而,创业板首日开板仍出现爆炒局面。有关专家就此表示,关键就在于“三档停牌制”的中看不中用,本为警示风险所实施的紧急停牌反而成了股价爆炒的催化剂。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11月15日在“北京国际金融论坛2009年会”上表示,今后证监会将继续强化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常规监管,严厉打击“老鼠仓”、非法交易和各种形式的违法案件和背信行为,建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纵观国外的证券业监管,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先进经验。
      从监管模式上看,我国可以借鉴美国证券监管模式。美国实行的是金字塔式的分级监管体制,证券交易委员会享有最高的监管权威,对整个市场进行监督;各州设立监管机构,在其辖区范围内进行监督。这与我国目前证监会统一监管,各地证监局分级监管框架相近。美国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二层次是行业自律监管,证交所、证券交易商协会等自律组织接受政府的监管指导、政策制定审查和监管效果的事后评估,如果存在监管不力或违法行为,还要受到相应惩处。目前,我国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积极性未充分调动,监管效力没有真正发挥出来,自律组织与政府之间关系还没有得到充分协调。现阶段,应当加强证监会在整个证券监管体系中的权威地位,保证其制定和实施政策时不受国家各职能部门和利益集团的干预,同时完善行业自律监管体系以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长期来看,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政府监管应逐步淡出,转向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主。
      从监管处罚力度上看,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德国对证券业监管的严厉程度走在世界前列。在德国,券商等投资机构一旦被查出有操纵市场或内部交易行为,必将遭受巨额罚款乃至刑事处罚。我国目前对于证券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还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随着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花样不断翻新,监管侦查也应与时俱进,加大对新式违法犯罪的研究,创新监管手段,同时加大惩处力度,坚决打击不法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多管齐下加强监管
      在国际金融形势尚不明朗、我国证券市场尚未完善和创业板已启动的情况下,今后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我国证券业监管:
      ——完善证券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夯实证券业监管的法制基础。酝酿出台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关的配套法规,对现有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重点关注现行法规的监管空白,针对证券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出台相关监管法规及配套处罚措施,填补监管的法律空白。
      ——明确证监会在证券业监管的权威地位,统筹监管整个证券市场,保证其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独立性。证监会的作用应不仅仅局限于监管层面,还应当积极研究我国证券业现状、发展规律和趋势,结合我国市场的新兴转轨国情,为证券业发展制定长远规划;借助舆论和传媒力量,深化公众对证券市场的认识,培育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理性参与主体;鼓励证券市场创新和风险防控并重,不能因为金融危机而作出放弃金融创新的因噎废食之举。
      ——正确处理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的关系。对于市场自身的缺陷,政府必须介入进行调控干预,保证政府监管不能缺位;对于行业自身处理起来具有优势的问题,政府应当从宏观上把握方向,大胆放手保证政府监管不越位;对于政府放手的问题,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在政府的指导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断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自律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政府应当及时纠正和惩处,以促进自律监管机制的完善。
      ——提高证券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效率,加大惩处力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规不循,亦不成方圆。随着证券市场的深入发展,侦查手段和方式也应当不断更新。对于已经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定要从严查办,绝不姑息。
      ——加强创业板市场的监管。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创业板是金融服务的一种模式,创业板市场的建设要适应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需要,同时需要与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相结合,建立良好的运作机制,确保创新经济需求与资本的有效结合,并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全力维护市场秩序”。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充分认识到创业板的投资风险,努力提高风险认知水平,审慎评估自身的承受能力,正确认识客观预期,理性参与创业板;对于监管者而言,应当加强对创业板的持续监管,逐步完善配套法律制度、信用体系,着力培养健康的市场股权文化,重点加大对不规范信息披露、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完善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

      刘亚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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