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国务院颁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该《办法》将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有16条。明确合伙企业的定义、应符合条件、合法权益、登记及清算程序、会计和税务规定等。
《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 业政策。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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