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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0年)

2010/11/9 字体: 来源: 作者: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深建规〔201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中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资金的监管,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应当进行招标。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
  未达到前款规定限额,但使用财政性资金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市财政主管部门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行简易招标。
  施工招标中已包含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的,不再单独进行货物招标;但施工招标仅设置主要材料、设备的暂定价的,中标后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控制价,由中标单位按照前述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六条 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只有唯一符合条件货物供应商的;
  (三)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的货物采购,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向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采用资格预审的,发出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确定合格投标人;
  (五)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组织答疑与澄清;
  (六)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澄清需求,对问题进行澄清答疑,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七)截标、开标、评标;
  (八)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九)向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公示中标结果;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限额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定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限额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货物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二)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相关技术资料,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四)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已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向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但公告内容应当与在交易中心发布的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函,同时将招标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公布。投标邀请函还应当载明邀请的投标人名称。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法律、法规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条件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5名的,视为不合理条件,应当降低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但符合最低资格预审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5名的除外。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在交易中心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参照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含否决性条款);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招标所需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中对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详细、具体,能够满足评标的需要。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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