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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家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6/28 字体: 来源: 作者:

索引号:00000731/2011-374032
所属题材:市直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2011-01-10
所属机构:市国资委
关键词:
生效日期:2011-02-10
文号:长国资[2010]208号
统一登记号:CSCR-2011-41001
信息时效期:201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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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家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CSCR-2011-41001
 
长沙市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家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国资[2010]208号
 
 
 
各市属国家出资企业:
 
    为建立健全市属国家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依法经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工作要求,我委决定对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开展一次以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为重点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专题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自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来,我市市级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国有资产总量不断增长,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完善,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但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经济结构面临巨大调整,国内外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市场竞争加剧,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将日益增大,近几年来,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涉法涉诉处于上升趋势,特别是合同纠纷、金融债务纠纷等诉讼频频发生,涉案标的大,严重危及国有资产安全,企业内在的法律需求不断增长。当前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企业适应全球化的竞争环境变化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有利于建立企业内部的科学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做优做强国家出资企业。因此,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领导,带头树立企业法律风险意识,努力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切实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增强法律风险防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到人。
 
    二、切实建立企业内外结合的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一是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属于企业内部员工,可以全方位、全过程地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各出资企业要以企业法律顾问为基础,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门的法务人员制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处理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方法以及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和待遇,使企业法律顾问真正参与到法律风险防范的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中。对于上规模、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有业绩支撑的企业,要逐步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直接向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赋予总法律顾问与企业“三总师”相同的地位,根据授权全面领导本企业法律事务,企业重大决策须听取总法律顾问的意见。二是积极发展企业外聘律师制度。企业外聘律师制度是企业从外部聘请社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形式。今年,我委通过招投标程序择优选择了19家律师事务所组建了法律中介机构备选库,为国家出资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服务平台。对于未设立企业法律顾问的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聘请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已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出资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备选库中聘请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充实法律服务力量,在重大的法律诉讼中应当聘请律师参与,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应当进行良好的沟通,
 
    三、严格落实法律风险防范各项制度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根本在于落实制度。各企业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实际,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形成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范网络。一是落实事前法律审查制度,企业重大投融资、资本重组运作、合同签订等经营决策行为要事先进行法律审查,由企业法律顾问或者外聘律师提出法律意见,严把法律关口;二是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对于企业重大涉法涉诉案件,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涉案有关情况,并对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三是落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积极参加市国资委以及政府其他部门组织的法律培训和学法考试,把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四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者因未履行职责等过错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四、努力营造企业法制工作的良好环境
 
    加强企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素质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各企业要把法律人才纳入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的范围,重视法律人才的后续教育培训,加强业务知识的更新,同时要有计划地培养后备专业人才,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国统考,切实提高企业法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建立考核激励机制,适当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及法务人员专门经费,严格落实《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关于“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即取得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的规定。同时,建立科学、规范企业法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确保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顺利开展。
 
    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是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一项开拓性工作,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有关工作落实情况,我委将于明年上半年组织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