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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的黑洞

2010/8/16 字体: 来源: 作者: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细胞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中发挥不可忽略的重要作用。特别是私营企业,在我国多次的宪法修正案中,它的改革总是令人“士别三日,刮目相看”。加入WTO后,市场经济的竞争逐步进入了白热化的阶段,在这个时候,私营经济凭借自身顽强的生命力在市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

    笔直在从事多年的法顾工作中,历经国营、私营、外资(港、澳、台)及中外合资企业,各个经营实体可以说各有千秋,均是别俱风格。尤如茶的味道,浓淡不同,一一品尝后,总是令人无穷回味。

    因为企业法律风险是各个经营实体均可能遇到的经营风险之一,而私营企业,因为在资金、实力等方面均没有前述的相关经营主体的雄厚,所以,它的法律风险相对而言,会比其他的经营实体较多。在此,我着重浅谈一下个人的粗浅陋见。

    私营企业一般分为两种,法人与非法人。法人企业通常是指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模式,如有限责任公司; 非法人企业,亦以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为特征。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前者的法律风险由于其责任有限(不包括恶意侵害债权人利益的例外)而以终止或破产告终。因而,其法律责任可以有效的受法律的保护,从而限制在一定的“有限”范围内。而后者则存在天渊之别,因为没有法律的保障,因此,相应的经营主体应承担无限+连带的责任,因此生意失败或一场败诉均有可能沦落到倾家荡产,永不返身的可怕境地。但有钱的人毕竟在世上是少数的,大多数的人想成功,成为人上人,必然要挺而走险,因而为成功作出“牺牲”亦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法律不能给与这些弱势群体“保底”的法律庇护,唯有寄望于律师、法律顾问等法律人士为它们的经营决策、壮大发展作出法律风险的评估,从而有效的降低可能产生风险漏洞。

     私营企业的法律风险的几个黑洞:

   一、经营主体的知识水平较低,长期依靠自己的经验行事,往往使得法律的风险不能在未燃之时即扑灭,为日后的发展和壮大留下了莫大的隐患。

   二、没有规范的经营模式,不拘一格的灵活经营模式可为竞争赢得了商机,但亦为经营的风险所羁绊,从而不能使原订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效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业务人员素质低劣,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等情况频繁发生,由于经营体制的不健全,经营方法的不科学,管理制度的滞后……从而使得企业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面对法律的风险束手无策,特发事件的发生通常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连锁反应。

   四、没有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和会签流程,后经法顾人员苦谏后终于制订了,但由于私企人员的法制意识淡薄亦终流于形式,走过场,法律顾问亦逐渐变成了“橡皮图章”、“灭火桶”。

   五、企业从开始就没有注意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员工保密意识不强,从而导致人才流失之余,企业的内部信息和资料亦同时相送。当然,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亦存在大量的不规范,不正当的现象。害虫的存在不可怕,可怕的是眷养害虫的人竟然就是自己却浑然不知,的确令人可叹。

   六、私营企业的领导人亦习常以个人喜恶断事,常常把法顾的忠言当作逆耳的风,左进右出,甚至有者野蛮擅断,行一己之私欲,大有“宁可我负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负我”的豪言壮举。

    私营企业的法律风险还有很多,各个领域和行业的不同,均有可能出现千变万化的情况,因此私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想避开礁石,顺利航行,不仅应有完善和健全的法律防范机制,并有效落实,还要求私营企业的领导高瞻远嘱,努力提高自身的经营水平和管理意识,这样才有可能抵档得住不可预知的经营风暴,在荆棘的航线上继续前进。

   作者:李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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