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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2010/12/27 字体: 来源: 作者:

     9月10日至9月11日,来自内蒙古自治区和北京的法学专家丁文英、武建军、王玉梅为参加2006年企业法治论坛的企业作了专题演讲,围绕“企业如何寻求法律保护”这个主题,专家们结合“企业诉讼中的突出问题和对策”、“企业投资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宪政与企业法治 ”作了精彩演讲,为企业支招、把脉,与有关部门、企业家共同探讨如何营造和谐、共赢、发展的法制环境。
                                            企业投资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丁文英是位蒙古族法学教授,她的主要研究方向是民商法。
      丁教授讲的话题是“企业投资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她认为如果企业的权益受到侵犯去诉诸法律进行保护的话,是一种消极的保护,从积极意义上说,企业更应注意如何使权益不受到侵犯,即使受到恶意侵犯,也要有充足的法律理由和证据使自己胜诉,所以,对企业来说要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应注意法律风险的防范,尽量避免或减少在投资经营中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涉及的法律规则非常多,她仅从投资、经营和管理三个方面阐明了自己的看法:投资风险与防范。投资是企业必不可少的行为,一个发展好的企业不可能不涉及投资行为,投资中防范股权风险是非常重要的。投资中会出现出资不实问题。公司法要求股东必须真实出资,如果有的股东不按章程规定出资或少出资,导致公司出资不实。这就要求慎重选择投资伙伴,投资的人要有出资能力;法律允许以非货币方式出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但必须作价评估,实际上,非货币出资在公司股权中占多大比例是由股东之间协商认可的,不以评估价为准,并把认可的结果写在章程中。如果作价过高则所占比重大,其他股东利益会受损,所以,适当认可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还会遇到股权不清问题。一是名义股东问题。出资的人才是公司的股东,股东的出资要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要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有不同形式,如夫妻公司、兄弟公司、影子公司等,一旦发生问题需要确认股东身份,一般要以工商部门登记的章程中的记载为准。过去,我国设立公司门槛太高(两人以上,出资10万、20万、30万、50万,如实缴纳)设立公司较难。我国修改过的公司法已改变了资本制度,三万元即可设公司,还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也可设一人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实缴),没有必要再设名义股东。另外,法律并不保护这种形式,给官员的暗股更是打击的对象,但对一些有特殊技能的人想要通过给一部分股份来吸引人才,这是可以的,但要符合法律形式的要求,在章程中体现出来。二是假出资真借贷问题。法律并不严格攀比企业之间的供货行为,最好不要用这种方式供货,如果出了问题解决起来就复杂。三是资格混同问题。公司与股东是两个法律主体,二者不可混同,一些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股,和公司的主体资格为自己谋利益,如让公司借钱自己利用,大股东与公司发生有利于自己的交易,这种情况导致公司名益受损,公司和大股东要对受害人(如其他股东、债权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经营风险与防范。经营是企业的日常活动,涉及方方面面,仅从法律角度来讲,最重要的是合同、融资和无形资产保护三个方面。丁教授从订立风险、效力风险、履行风险三个方面举例阐述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怎样避免这些风险;融资方面应运用担保手段防范风险,加强诉讼保护和无形资产的保护。
      管理风险与防范。我国企业的制度不同,管理机构是不同的。丁教授从合伙企业管理风险和公司制企业管理风险详细阐述了应该注意的问题。
                                                        宪政与企业法治
      武建军是内蒙古警察学院法律系教授。主要研究宪法学、民族区域自治法学。
      武建军演讲的话题是“宪政与企业法治”。他说,企业如何寻求法律保护这个主题非常切合实际,就企业而言,寻求法律保护不仅仅是一个运用法律、操守规则技术层面的问题,更重要的还是一个制度层面的问题。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须臾不能离开法律,寻求法律保护这不仅是企业的情感所在,而更重要的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中国社会的转型即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由人治向法治的渐进,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不断塑造完美企业人格和健全企业制度的过程。从宪政史上分析,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颁布,至少从制度上颠倒了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是为公民服务的,公权设置和运作的唯一理由是保障人权。虽然最初的宪法是对公权的划分和制约,但宪政的目的非常清楚,那就是为了避免滥用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必须对国家权力予以制约。只有有效地防止和纠正公权的滥用才能较好地保护公民、企业等非国家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无论是近代史上的宪政改良,还是当今中国的改革开放,作为企业、企业家,都曾经、正在和继续发挥着促进社会法治发展、推动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和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作用。他认为,企业包含企业行为、企业价值、企业效益等多元因素的复合体,是社会变革、法治演化的原创性因素之一。
      在西方资产阶级法治的进程中,曾经历了法治的不同时代,按照人类文明程度,应该是刑法时代、民法时代和宪法时代。中国有自己的国情,我们不可能邯郸学步,所以,中国法治的道路不可能简单效仿历史上曾经演绎过的资产阶级国家的法治路径。
      市场经济和民主宪政之间从来就具有同质性和极强的亲和力。因此,要大力培养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和完善企业制度。关注企业、引导企业、保护企业是生成和壮大市民社会、形成宪政土壤的重要因素。进一步淡化社会国家化和政治化,有利于私法的完善,尤其是大家期盼已久、怀有远大报复的中国民法典。他认为、这部中国未来民法典的成败,不主要取决于民法典本身的真、善、美,而主要是取决于中国市场经济的现代化程度,有利于政企职能分开和按照宪法原则、落实政企之间、由法律明确规定、利于操作和执行的符合法律关系构建要素的主体双向流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最主要的是面对两组基本关系,一组是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另一组是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这三个主体同属于市场经济的主体,两种关系都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行为。它们之间的关系需要在法治的条件下和谐。因此,和谐社会也是法治社会。希望企业、企业家要有宪法的意识、宪政觉悟和宪政情怀。要用宪政的理念重新构建企业价值,要勇于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企业不仅是特质文明的创造者,也应该是政治文明的实践者。
      武教授还倡议明年的企业法治论坛主题可以变换为“企业与和谐社会”。
                                                   企业诉讼中的突出问题和对策
      王玉梅是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王律师因母亲病危没有到会场,但她以一个律师严谨的风范、高度的责任感给“论坛”寄来了她要讲的话题演讲稿,让与会代表非常感动。
      王律师演讲的话题是“企业诉讼中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她认为,“企业诉讼中哪些问题较多,有哪些救济手段”这个话题的视角比较广阔,内涵比较宏大,以她个人的知识储备和归纳总结能力就这一话题的部分内容“新型公司介绍、股东诉讼和上市公司诉讼”,谈了自己的看法。          
      王律师认为,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细化了很多原规定语焉不详或者缺乏操作性的规范,补充了相当数量的民事赔偿条款,为司法和执法活动提供了更为充分具体的法律依据, 从“两法”的规定、实施以后,将出现“股东诉讼”和“上市公司诉讼”两类共十三种新型公司诉讼。她主要讲了股东诉讼和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
      股东诉讼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诉意不同,股东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股东纯粹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而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诉讼即直接诉讼;另一种是为维护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即间接诉讼。鉴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应当鼓励股东积极行使诉权。当务之急是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股东诉讼的适格当事人、股东间接诉讼的管辖、股东直接诉讼中证明责任之分配。
      她呼吁公司高管和股东们:为了公司的利益,慎重自己的言行,避免出现股东诉讼。同时,如果股东的利益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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