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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青松:独董在中国式公司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

2013/5/14 字体: 来源: 作者: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安青松11日在“第九届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论坛”上表示,在当前经济发展转型背景下,独立董事在中国式公司治理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不仅打破了公司治理的封闭性,提高了公司决策的专业性、民主性和科学性,而且在公司治理中形成了独特的二元制监督模式。

  据悉,2001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经过12年的实践,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形成了有镜鉴西方、同时更具有中国元素的特征。然而,市场人士对独立董事给予了过多期许,希望独立董事能够扮演“制衡者”、“监督者”的角色。

  对此,安青松认为,实际上独立董事也仅仅是决策机构的一员,难以完全胜任“正义代言人”的角色,因此,简单把与“大股东”对立的独立董事视为“好的独立董事”是不恰当的。不对立并不代表“大股东”就“买通”了独立董事。

  据介绍,今年以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针对改善企业外部治理环境,促进企业转型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调查显示,企业普遍反映,希望进一步减少企业的审批、检查、认证项目,加强在环保、安全、质量、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从税费和社保入手,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融资与并购难题。

  安青松表示,从企业反映的情况看,在转型背景下,改善中国企业的外部治理环境,在诸多方面都有很大的空间,方向是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促进企业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进而促进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的均衡发展。

  “在调研中许多上市公司也透露,在董事会议前的沟通中,独立董事发挥了积极作用,往往是事前协商好了才上会,协商不好不上会,多数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会前已被吸纳了才上会,所以,董事会议通常表现出来的是"团结而和谐"的会议。”安青松表示。

  与此同时,安青松认为,在转型背景下,独立董事在中国式公司治理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打破了公司治理的封闭性,体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开性、公众性特征。中国公司脱胎于国有企业或家族式民营企业,初期在股权分置下,董事会及其决策机制具有封闭性特征。在早期的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构成基本上是大股东代表董事和内部人董事(即经理、员工兼任董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要求独立董事比例不低于1/3,打破了我国公司治理的封闭性结构。二是引入行业专家、专业人士进入董事会,提高了公司决策的专业性、民主性和科学性。随着封闭结构被打破,独立董事为董事会决策带来了宏观视角、战略思维和行业资讯,制度要求独立董事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为董事会决策带来了专业的缜密和合规的审慎,为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专业化发挥了保障作用。三是形成了独特的二元制监督模式。独立董事在决策过程中发挥的制衡作用,与监事会在决策效果评估中发挥的制约作用,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协同并存、分工有序的二元制监督模式。独立董事所发挥的民主协商作用,充分体现出在中国式公司治理中,制衡机制与协商机制形成了融合共赢的发展格局。

  此外,在当前创新转型的背景下,向创新驱动的发展转型也成为我国企业面临的新挑战。什么样的公司治理体制才能支持创新?对此,安青松认为,激励创新的资源配置成为公司治理“包容性”的重要特征,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促进激励创新的资源配置,既包括外部治理的内容,也包括内部治理的内容。就外部治理而言,企业向创新驱动转型的态势逐渐形成,而公平的竞争环境是重要前提,例如,在调研中也有企业提出,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比政府补贴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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