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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0)

2011/7/27 字体: 来源: 作者: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0)


                                                              中 国 法 学 会

                                                             2011年6月 北 京

前  言
一、关于立法工作
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关于依法行政
四、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五、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六、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七、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八、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九、关于法制宣传
十、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十一、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结束语
附录

 

 

 

前  言

2010年是中国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取得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新的重大的胜利。2010年也是中国法治建设具有标志意义的一年: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同时,这一年,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深入展开、成效显著;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又有了新的成果。2010年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和积累的经验,必将进一步推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

一、关于立法工作

201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16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14件法律案,依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有关修正案分别予以批准和备案。国务院制定了17件行政法规,通过2件行政法规修改草案。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737件。同时完成了对现行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

(一)制定和修改了一批重要法律
——修改选举法。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这是1979年中国修订选举法以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选举法所作的第5次修改。这次选举法修改的核心内容,是将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确定的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作这样的修改,一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快速发展,农村的经济文化水平大幅提高,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二是因为中国城镇人口比重,已由1995年的20.04%,上升为2009年的46.6%;三是因为中国经过多次换届选举,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经验,具备了实行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客观条件。选举法的这一修改,以及关于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的规定,关于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问题的规定,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规定,等等,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选举制度,进一步保障了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对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不断进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修改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直接涉及公权力的行使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这次修改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该法以后的第一次修改。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4次审议,于2010年4月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畅通了赔偿请求的渠道,即把原来关于请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并由其确认的规定,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直至有权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二是增加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即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三是完善办理程序、细化赔偿范围、明确举证责任、保障费用支付等。
——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草案进行了4次审议,于2010年10月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这部法律明确了“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明确了“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明确了“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此外,这部法律还就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强化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职权等作出了规定。
——制定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在中国具有历史传统。目前,中国有人民调解组织80多万个,人民调解员490多万人,在解决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等方面,人民调解发挥着重要作用。201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这部法律规定的调解原则,一是自愿、平等。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可以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可以接受、拒绝或者终止调解,可以要求调解公开或者不公开进行,可以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是合法。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是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修改著作权法。这次修改是1990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该法以后的第二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对著作权法第四条关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二是把著作权质押作为运用著作权的重要方式,在法律上规定下来,明确“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制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对于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这部法律规定,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物权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动产买卖交付时等动产所在地法律。此外,这部法律还对涉外合同案、知识产权纠纷等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修改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为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修改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增强国防潜力,制定了国防动员法;为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修改了预备役军官法;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修改了保守国家秘密法;为加强监察工作,促进廉政建设,修改了行政监察法;为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依法批准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依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予以备案。

(二)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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