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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关注单方法律文件的法律风险盲区

2010/10/20 字体: 来源: 作者:

   在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银行向第三人或第三人向银行单方面出具文书的情况,例如申请书、承诺书、证明、公告、通知等。但是,由于这些文书并未被冠以“合同”、“协议”等名称,在基层行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致使发生一些法律风险。
  从法律效力上看,尽管单方法律文书仅为单方出具,但一经对方接受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具方要承担法律文书中对自身设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对单方法律文书的管理忽视不得。而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在基层行的管理中,针对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对银行接受的单方法律文书内容的疏于审查。如某银行在办理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的过程中,申请贷款时该抵押房地产存在已对外出租且租赁期间较长的情况,因此银行提出,贷款发放的限制性条件为:“承租人出具承诺,保证银行在处置抵押物时,不受其租赁权的约束”。但最终承租人出具的承诺内容却为:“在你行处置抵押房地产归还贷款时,我保证不妨碍你行行使抵押权”。该承诺书的出具满足了银行的形式要求,但就其内容来说,过于模糊,没有明确表达出“在银行实现抵押权时,该房地产的租赁合同提前到期且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意思,假如在贷款逾期需要行使抵押权时,承租人实际出具的承诺书因为表述不清晰而造成纠纷,就会浪费大量的资源,也可能给银行信贷资产的保全带来风险。
  第二,银行对外出具的单方法律文书存在相关法律风险。如银行员工因为在商业银行或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时,两部门均需要其单位出具员工《工资收入证明》,在实际工作中通常表述为“某员工月收入xx元”,此证明既无“该收入所属时间”的限制性表述,也无对未来是否存在变动可能表述;假如该员工因为工作业绩原因影响了未来工作收入水平,又值贷款逾期归还不上而需要执行工资收入,如果该员工实际工资与《工资收入证明中》表述的工资差距过大,也有可能导致贷款银行凭证明向出具行提出异议。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一是银行应尽快制订各类单方出具的法律文件的制式文本,通过文本内容和形式的规范来防范风险。二是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有权审批行在对具体业务事项进行批复过程中,如要求对方当事人或与其管理第三人出具单方法律文书的,应尽量明确出具的文件核心内容,以便于下级行参照执行。第三,基层行要提高对单方出具法律文书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对于已有的《收入证明》、《单位存款证明书》等制式合同文本,要优先选用;对于使用频繁但上级行没有制式文本的单方法律文书,或无法判断内容是否妥当的,应及时通过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后再出具或接受。 陈继峰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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