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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公证书受理环节的法律风险防范

2011/3/30 字体: 来源: 作者:

 

     银行在办理日常业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因无法亲自到场办理业务而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情形,对于此类委托事宜银行往往需要当事人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的委托书以确保委托的真实性。近几年来,特别是在个贷类业务中已多次出现不良分子意图通过虚假的委托公证书办理“假按揭”的案例,使银行贷款面临巨大的风险隐患。
  要想有效规避假公证带来的法律风险,判定公证书的真伪成了银行员工防范此类风险的重要环节。

  从发文机关及流转程序上判定
  
  从发证机关角度区分,公证文书又可分为内地公证文书、港澳台地区公证文书、国外公证文书等几种,各地的公证文书在发证机关和公证书内容方面均有较大区别,银行人员只有掌握了与这些文书相关基本常识和主要特征才能分辨其真伪。
  首先是内地公证文书。在实践操作中,比较常见的即是内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的公证书。过去,我国大陆公证机关完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最高级别的是国家公证处,此外市级有市公证处,各区县有区县的公证处。但根据新《公证法》规定上述模式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即现在已不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公证机关,亦取消了公证机关的上下级关系设置,将公证机构设置为独立的证明机关,并对名称做了相应修改。
  例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证处”已经更名为“长安公证处”,原“上海市公证处”已经更名为“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现在全国范围内的公证机关已基本完成了更名工作,如在工作中再遇到xx市公证处、xx市xx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该公证文书的效力就值得怀疑,需谨慎对待。
  其次是香港特区公证文书。香港特区采用的是“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制度。通过该制度的规定,香港居民在内地办理有关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中国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公证文书,该委托公证人均是在香港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并熟悉中国法律事务,而且必须通过中国司法部的考核才能取得内地认可的公证人的资格,该考核每三年一次,考核通过者的名单在中国司法部的公告上公布,以备查阅。
  此外,在香港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还需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也就是说,在判定香港地区的公证文书是否能在内地使用,首先应该判断该公证文书是否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是否经指定途径转递,如符合该两项条件,该公证方为合法有效。
  再次是台湾地区公证文书。台湾地区实施的公证制度比较特殊,既不同于大陆地区的公证制度,也不同香港、澳门实施的“内地认可公证人”制度。
  在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有两种,一是由台湾地方法院设立的公证处;二是依据民间公证人制度设立的公证机构,民间公证人主要由执业律师担任。台湾地方法院设立的公证处和民间公证人均可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正本交当事人,副本由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或民间公证人交至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再通过台湾海基会将副本寄往大陆公证员协会,大陆公证员协会再将副本寄往文书使用部门,通过上述程序得到的公证文书方为有效。也就是说,我们在认定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书时,不能仅以受托人所持的公证书正本为依据判断其效力,必须以经上述途径传递到的公证书副本结合正本来加以判断,从而认定公证书是否有效。
  最后是国外公证文书。在国外办理的委托公证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我国公民居住在国外,并未加入该国国籍的,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公证,并出具的公证书,该公证书可以直接在国内使用。二是外国公民包括已加入该外国国籍的华人提交的公证书,该证书应当是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且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认证,同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馆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方为有效,即需经过“一次公证、二次认证”的公证文书方为有效。
  公证文书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其格式是由国家统一规定,因此,根据公证文书的格式也可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此外,由于公证文书编号具有唯一性,因此银行经办人员在就公证文件的真伪进行形式审查时应有意识地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查证该公证文书的真伪。

  从公证文书内容上判定
  
  经过上述两项审查判断后,银行工作人员还应当对公证文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查证公证文书的内容是否明确、可行。
  在进行实质性审查时,对于个人房贷类业务的委托公证书应首先审查受托人的身份,即查证受托人是否是委托书中指定的受托人,对此可根据身份证号码来进行核对。其次要审查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间是否明确。对于继承权公证书,首先要注意审查被继承人以及所有继承人的身份,可根据银行的身份证查询系统逐一进行核对。其次要注意审查公证文书中所列的被继承人留有的遗产是否与银行系统内的信息相符,可核对银行账号、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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