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6/13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42条将防止高管滥权行为作为企业反篝弊工作的重点,为企业法务部门提出了一个具有挑战性的新任务。
这项任务在以下几个方面给法务部带来挑战:
一是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制订技术要求更高。
董事、监事、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滥权行为当然是相对于公司的授权(信托条件)而言的。公司的授权是以公司规章制度为主要形式。规章制度立法水平低下将导致公司授权不清,其后果是导致谨慎的管理人员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而激进的管理人员则又很容易踩到滥权的红线。同时对于有意篝弊的管理人员亦无法进行有效控制。无论哪一种情况出现,对公司利益的保护都非常不利。规章制度的制订虽然不完全由法务部承担,但法务部在其中显然会扮演重要角色。
二是对法务部保管和发现电子证据的能力提出挑战。
一旦高管遭到滥权的指控,授权文书便是首要的证据。由于企业业务环境的复杂性和变化性,不可能每一件授权均通过正式文件进行。事实上,在现代商务条件下,很多授权是经由电子邮件进行的。而很不幸的是,电子邮件的数量巨大,在其中查找具体的邮件是一件极具挑战性的工作。企业电子证据发掘软件工具和服务随着企业监管环境严厉性的上升而繁荣起来,从反面验证了这一点。
三是对法务部释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随着内部控制水平的上升,企业必然要求法务部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对企业管理层的管理行为进行复核。管理行为的适法性自然也成为复核的重要内容。法务部对企业规章制度的熟悉程度和理解能力,便因此受到空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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