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6/20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在法律风险主体的设立过程中,不仅涉及到组织的设立问题,还涉及到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限制问题。除了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法人进行登记外,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这一规定中的企业法人也包括公司,按该部门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⑵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⑶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⑷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⑸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⑹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⑺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⑻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事实上,法律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规定应该并不仅限于此,在公司法等法律中还有一些类似的或更为明确的规定。
资讯来源:www.legal-risk.cn 吴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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