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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淑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 努力开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新局面

2008/12/4 字体: 来源: 作者: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
努力开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新局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黄淑和

  

同志们:

  为认真总结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经验,大力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依法经营和搞好国有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法制办、中组部、人事部、银监会共同决定召开这次会议。这次会议的中心任务是: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继续深入研究做好这项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全面部署下一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国务院国资委对开好这次会议非常重视,不久前委主任办公会议专题审议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李荣融主任为此专门作了以下重要批示:“以本次会议为契机,切实开创新局面。以自身的素质,良好的业绩,赢得企业领导和职工的信赖,赢得社会的尊重和支持,为新时期的国企改革和发展作出贡献。”希望大家共同开好这次会议,使这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在新的形势下,大力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工作,对于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全面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国有资产风险防范体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根据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结合试点情况,讲四点意见。

  一、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完成初显成效

  为应对入世挑战,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委决定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顺利完成,达到了预期目标。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效:

  (一)增强了企业的法制意识

  通过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试点企业领导人员和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了增强。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和国家重点企业普遍认识到,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强化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充实了企业法制工作力量

  以试点企业为主体的一批重点企业普遍充实了本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工作人员。试点企业按照七部委《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的“三个到位”、“两个健全”、“一个提高”的目标要求,狠抓了企业法制的组织体系建设和各项基础工作,在强化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职能的同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网络,充实法律工作队伍,为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并取得成功奠定了基础。

  (三)推动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试点企业根据新形势和市场发展变化情况,通过制定和完善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增强了风险意识,完善了工作程序,强化了内部管理,堵塞了经营漏洞,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一年多来,各试点企业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主动加强本企业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前瞻性研究,不断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在并购重组、股权转让、知识产权管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新的法律业务领域取得了突破。同时,通过诉讼和非诉讼手段,为企业避免和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应对入世挑战、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市场竞争力做出了贡献。

  (四)促进了国有企业规范改制

  试点期间,总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作为企业高管人员的作用,积极组织法律顾问参与企业改组改制、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并从法律上严格审核、充分论证、规范操作,既保障了国有企业改革任务的完成,又维护了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试点工作取得的上述明显成效,是各方面共同努力、积极开拓的结果。首先是试点企业积极性高,领导重视,措施得力,落实到位;其次是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加强指导,联手推动;另外是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大胆实践,勇于进取,埋头苦干,不负重望。在此,我代表试点工作小组向各试点企业、各有关部门负责和参与这项工作的同志表示衷心感谢和诚挚问候。

  二、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加快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

  在2002年7月全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上,我就开展这项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讲了四点意见。一年多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形势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专门就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因此,我们要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快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

  (一)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都对国有重点企业的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把加快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作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代要求的重要内容来认识,作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工作来抓好。

  (二)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明确了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已经成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的共同责任和历史使命。去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包括总法律顾问在内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已经制定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这是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一项重点工作。因此,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对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依法监管和依法经营,依法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需要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是我们肩负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主要工作是: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尽快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股份制改革步伐,尽快使股份制成为国有企业的主要实现形式;加快企业内部改革步伐,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步伐,多种途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所有这些改革,都必须纳入法制轨道依法推进,都需要充分发挥企业内部法律人即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从而保证国有企业改革依法继续深化和有效实现目标。

  (四)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内在要求

  做强做大国有重点企业,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关系到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带动力和控制力,关系到全面建设小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