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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材集团公司法制建设工作报告

2008/12/4 字体: 来源: 作者:

中国中材集团公司是我国唯一一家在非金属材料行业拥有系列核心技术和完整创新体系的,拥有非金属材料制造业、非金属材料技术装备与工程业、非金属矿业“三大主导产业”的企业集团。集团的战略目标是发展成为非金属材料领域的世界“一流企业”。近年来,在国务院国资委的领导下,我集团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紧紧围绕“科技型、产业型、国际型”的企业定位、“创一流企业”的战略目标,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落实国务院国资委部署,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建立健全企业法律工作制度,不断推进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国务院国资委为全面提高中央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水平而做出的重要部署,是中央企业适应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依法加快推进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

  2006年5月,在国务院国资委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闭会后不久,我集团及时召开了法制建设和“五五”普法工作会议,传达国资委会议精神,结合集团实际部署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和“五五”普法工作,颁布了本集团《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意见》、《关于法律事务机构建设暂行办法》、《关于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关于开展普法依法治理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等法制建设文件。国资委法规局巡视员于吉、集团总经理谭仲明同志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通过本次会议,我集团结合自身及所属企业的实际,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法律工作组织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建设做了全面部署,有力推动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一)高度重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针对所属企业的实际,集团确定了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时限、目标及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年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的单位于2007年底前、其他单位于2008年底前,必须设立总法律顾问,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并确定了考核验收的实现和标准。要求下属企业凡呈报关于改制、重组、转让、重大投资等事项的报告,必须一并报送本单位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

  (二)为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一是明确岗位职责。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了《 中材集团关于法律事务机构建设暂行办法》,明确了总法律顾问的职责权限和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二是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工作制度。三是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积极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集团及所属单位鼓励员工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采用培养、引进等方式,壮大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四是为法律顾问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支持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截止2007年年底,我集团所属年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的单位已有 13 家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所有单位都设立了法律事务部门,已基本实现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

  在国资委法规局和北京市司法局的支持下,2006年8月,我集团法律部获得了司法部批准的“公司律师所”资格,公司4位同志成为“公司律师”。

  二、贯彻依法决策的制度,夯实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为有效防范决策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我集团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把各项工作纳入制度的管理和约束之中,把制度落实到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有效夯实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集团制定、实施了《议案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等制度,严格规定了议案、合同等文件的审查、批准程序。所有议案、合同或合同性文件,在承办人、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查的同时,必须经过法律事务部和总法律顾问审查、审核。不经法律事务部和总法律顾问审查、审核的议案或合同,不得审批或签署。在《合同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合同承办人制度、审查会签制度、合同用印鉴制度、授权委托制度、重大合同备案和统计制度等,从制度上明确了承办、审查、审核、批准不同环节人员的责任,确立了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总法律顾问参与经营管理的权限和职责。这些制度,为集团及所属企业有效避免和控制企业法律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6年5月,我集团控股企业下属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因业务需要,拟从某外国银行借款五千多万美圆。该企业表示,外国银行提供该笔贷款不需要担保,需要我集团按其提供的草稿出具一份“安慰函”。同时表示,集团出具该“安慰函”不承担任何责任或风险。集团总法律顾问组织法律事务部对“安慰函”进行审查后认为,外国银行提供的“安慰函”草稿具有担保函性质,如按该草稿出具“安慰函”,集团将对上述贷款形成事实上的“担保”。经召开电话会议与外国银行及其律师交涉,对方承认该“安慰函”草稿确有担保函性质。之后,几经交涉,该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分别按其持股比例为这笔借款出具了担保,我集团按国际惯例出具了没有保证义务的安慰函,有效避免了五千多万美圆的或有债务风险。

  两年来,集团法律事务部共审查议案、合同等法律性文件103多份,出具法律意见书15余份,为集团的改革发展做了贡献。

  三、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维护、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我集团是科技创新型企业,拥有新型水泥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等六大核心技术及相关的一大批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截止2007年12月底,我集团拥有注册商标98项,专利125项,专有技术112项。我集团的客户遍及全球,集团为海内外客户提供的服务涉及许多专利、专有技术的合法使用和保护事项。所以,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是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集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2007年7月,针对集团工程业务板块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问题,集团举办了知识产权保护与风险防范研讨会,就技术密集型、国际化企业在技术研发、引进消化吸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进行专题研究。集团所属12家企业的法律工作者、技术专家出席会议,交流了在保护知识产权、防范风险方面的经验。集团总经理谭仲明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国资委法规局周渝波局长委托周巧凌同志到会介绍了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规划、重点工作、支持中央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五项重点工作。

  在国家科研、设计体制改革过程中,我集团接收了原国家建材局所属的十一个国家级科研设计院所。这些单位在向企业化转轨和市场竞争的实践中,逐步提高了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树立了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摸索、创立了适合各单位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这些措施,有效地保护了集团所属单位地知识产权,维护、提升了集团的核心竞争力。

  我集团在依法管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同时,特别重视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2006年末,集团接到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报告,某外国公司因不服国家专利局专家评审委员会做出的撤销其申请注册的关于风力发电机叶片的某项专利权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已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外国公司胜诉。在得到该消息时,距该一审判决生效时间已不足十天,且有关人员反映国家专利局尚未做出上诉的决定。北京玻钢院是中国玻璃钢材料专业协会的会长单位,是该领域的技术权威机构,他们认为,北京一中院该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我国在该技术领域的实际情况。该判决如不依法撤销,将对我国风力发电机叶片技术的发展、乃至风力发电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此情况下,我集团出面,组织我国业内三家权威企业和知识产权法律专家,就该案展开技术、法律方面的论证,共同准备法律文件,积极争取、支持国家专利局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法上诉。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维护了国家专利局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在该案中,我集团发挥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民族工业的利益。

  四、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为加快企业改革发展做贡献 

  近两年,是我集团改革步子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的历史时期。集团的法律事务工作,紧紧围绕集团改革发展的中心,为集团的改革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做出了贡献。

  近两年来,我集团成功完成了多起重大资产整合:通过国有资产划转,接收了新疆天山建材集团、宁夏建材集团两个省级政府主管的企业;收购了国内行业排名第二的泰山玻纤;收购了广东亨达、湖南牛力等水泥企业。两年来,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建工集团公司等企业以及湖南省政府、河北省唐山市政府、江西省新余市政府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在这一系列资产整合、战略合作中,集团的法律事务部门都积极参予,提供了负责、有效的法律服务。

  去年12月20日,经过一年半的筹备,集团所属的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成功上市。上市筹备工作,涉及大量复杂的法律事务,虽然聘用了境内外四家律师事务所,但外聘律师机构的服务必须与集团内部的管理机构相衔接。集团法律事务部是集团总部投入上市筹备工作机构人员比例最高的部门,为中材股份成功上市做出了贡献。

  五、依靠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在深化改革、快速发展的同时,我集团始终本着诚信和法治的精神,依法妥善处理涉诉或非诉的原中非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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