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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2009/5/19 字体: 来源: 作者:




    从世通、安然、巴林银行的灭顶之灾,到中航油、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以及联想等公司的法律纠纷,媒体上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的报道正在逐步增多。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的研究,也成一时显学。在国际化进程不断加速的今天,企业法律风险的指数已成为是衡量一国法制完善水平的指标之一。整个中国社会,也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日益重视。

  但是,企业法律风险究竟是什么?它来自何处,如何应对呢?
    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

  企业的法律风险常见的是指由于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的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简单说,企业法律风险就是企业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上述定义是从结果的角度来把握企业法律风险。其实,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未必总是带来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有很多时候并不产生法律责任却使企业直接遭受经济损失,例如在山东双力的案子中,企业因为证监会推出股权分置改革而暂停新股发行,从而使双力此前关于上市的种种努力变成巨大的沉没资本,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导致公司破产,上演了一场上市未捷身先死的悲剧,其中原因固然有宏观政策变化的因素,但是双力没有事先考虑法律政策变化的风险并采取防范措施,孤注一掷,也是酿成恶果的重要原因。

  同样,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也不总是因为法律操作不当造成的,其他经营管理中的种种疏漏可能都会引发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比如南京冠生园公司的生产人员责任心不强,出产的月饼不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卫生标准,最终使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企业法律风险应该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与法律相关的损失的可能性,包括因法律操作不当发生损失的风险和因为其他经营不善发生不利法律后果的风险。它可分为两种:直接的法律风险和间接的法律风险。

  直接的法律风险,是指因为法律因素导致的、或者由于经营管理时缺乏法律支持而带来的各类企业风险,例如:企业决策判断时缺乏法务支持而导致的决策风险、企业管理体系中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管理人法律意识等欠缺而导致的管理风险、立法调整而导致的非经营风险。

  间接的法律风险,是指非法律因素的各类企业风险发生后,最后给企业带来的各种法律后果,例如:财务风险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后给股东带来的企业清算责任、企业决策在实施中因为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经营失败给企业带来的民事赔偿以及法律纠纷。

  企业法律风险的种类不同,预防和控制的机制也不同。直接的法律风险,往往可以通过提高法律意识与企业法务管理力度而得以加强预防;间接的法律风险,则必须通过各责任部门、各专业人士的预防而减少损失。

  企业法律风险的范围非常宽泛,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关系到企业管理过程中所有的人和环节,必须将其放在企业要面对的整个风险系统中来把握。企业法律风险并不是一种独立的风险,而是融合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各种风险之中。可以说,法律风险与企业风险存在这样的辨证关系:法律风险,只是企业在社会海洋中航行时触碰到的各种“暗礁”(风险)的一种;但是,企业的任何一种“撞礁”,最后都会带来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的来源

  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根据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来源,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分为因为法律环境变化产生的风险、因为企业外部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产生的风险和因为企业自身的违法行为产生的风险。

  法律环境变化产生的风险和外部主体违法行为产生的风险可以通过强化企业自身的法律操作来予以减少或者避免,所以企业法律防范的关键是防范企业自身的法律风险。它又可以分为基于企业的意愿而发生的法律风险和非基于企业意愿而发生的法律风险。

  基于企业意愿发生的法律风险,并不是说企业主动追求法律风险,而是说企业为了自己的商业目的而放任法律风险的发生。不少企业为了追求刀尖上的利润铤而走险,钻法律空子,打法律擦边球,甚至践踏法律。这在2005年的中国食品行业表现得触目惊心:茶叶有剧毒,牛奶是回收货,饼干有转基因,冰淇淋来自厕所旁,婴儿奶粉碘超标......

  我们不得不感叹,中国的企业法律风险不是太高了,而是太低了,低得不足以提供诱因去促使企业采取措施保证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企业敢于为了追求利润而不顾他人的合法权益,说明了我们的法制环境还很不完善,法制建设任重道远。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国家法律监管的严格,企业的法律风险必然会不断增大,那些无视法律的企业可能会遭受巨大的损失。暴利时代的结束促使每个企业都要调整自己的策略,回到依法经营的轨道。

  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韦尔奇说过:“通用电气的业务我并不担心,我担心的是有人做了法律上愚蠢的事给公司声誉带来污点,甚至使公司毁于一旦。”这样的话中国的企业也应听听。中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将迫使每个企业都要考虑基于企业意愿而发生的法律风险。

  非基于企业意愿发生的法律风险,又可以分为公司经理人员追求个人利益造成的法律风险和公司经理人员疏忽大意造成的风险。公司经理人员追求个人利益给公司带来的法律风险乃是纯粹的代理风险的表现之一,其根源在于公司所有与管理的分离;公司经理人员疏忽大意造成的法律风险可能是纯粹操作性的疏忽大意,也可能是因为代理他人管理心生懈怠而产生的疏忽大意。从而,我们可以把非基于企业意愿的法律风险分为因为代理风险而生的法律风险和非因代理风险而生的法律风险,非因代理风险而生的法律风险可以通过强化公司的法务管理来控制和化解;因为代理风险而生的法律风险则要通过对公司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监督来控制。

  企业法律风险与企业法律形态有很大关系,法律风险与代理风险成正比。在所有人和管理人合一的法律形态中,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中,代理风险几乎不存在,因为企业管理人违反诚信而发生法律风险的概率就很小。反之,在大型的股份公司中,尤其是在监管不力的上市公司中,因为公司所有人对经理人的制约有限,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时有发生,巨大的代理风险自然蕴含了无穷的法律风险。

  在大型企业集团内部,作为集团总公司的一级法人下面,还有很多的二级法人子公司,乃至四五级的孙公司。位于公司集团金字塔般组织结构最底层的孙公司,同样处于集团核心所有人控制的末端,当公司最终所有人与公司经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不是一两层而是四五层时,其间的代理风险被几何乘数般的扩大,其法律风险指数之高也就可想而知了。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大集团内部的公司法律风险集中在二级以下的子公司,尤其是四五级公司,就是因为公司资本或者资产链条太长,管理层级过多,不断累积的代理风险太高,从而导致法律纠纷不断。

  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核心

  有必要区分两种法律风险,即公司经理人个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公司法律风险。公司经理个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会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代理风险,为公司经理提供巨大的诱因去控制公司法律风险,从而降低公司法律风险。所以,我们会看到,在市场法制更为健全,市场监管更为严苛的美国,尽管企业所面临的法律环境风险指数更高,但实际发生的法律纠纷却不是很多。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美国企业有着丰富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经验和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严格监管之下,公司经理人员个人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这无疑会促使公司经理投入足够的忠诚和精力来防范公司法律风险。

  随着中国相关法制的完善,中国企业经理人员个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我国《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企业经理人员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经理人员控制企业法律风险提供诱因。就代理风险极高的国有企业而言,自国资委组建起来,各地设置国资局,完善了相关法规,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加大了对企业经理人员的控制。

  除了强化经营决策中的监督控制外,国资委强化了对企业经理人员的责任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同时,国资委制定出台《中央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和《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所有这些新举措的出台和实施,必然改变国有企业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距离太长以至监管无力的情形,大幅度降低代理风险,从而尽力消除因为代理风险而生的企业法律风险,在整体上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

  无论是投资人意志造成的法律风险还是经理人意志造成的法律风险对公司都更具有全局性,从而更加难以控制。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核心是控制基于企业意志或者经理意志而发生的法律风险,关键是企业领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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