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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福兴:也谈谈合同管理

2011/6/21 字体: 来源: 作者:

合同,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建立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则的约定,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合同已经越来越重要了。
那么如何做好合同管理呢?本文拟就合同归口和分类管理、合同的签订和审查、合同的变更及合同档案的管理四个方面的问题,结合县级供电企业的实际,做一个简单的总结。罗里罗嗦、见识肤浅之处,敬请在捧腹大笑之余,多多谅解。
一、合同归口和分类管理
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一个电力企业在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需要与它方主体建立大量的不同类型的合同法律关系,由于合同的大量化和多样化,一般的非专业人士就难以驱驾起合同的管理工作,这就需要在企业中设立专门的专业合同管理人员,同时企业的各部门应当设立一名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档案管理、联络等工作。
一个企业设立多少个合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的实际状况和社会环境相适应,应当考虑到企业对合同的法律意识、经济状况和成本,考虑企业能够对合同管理人员和合同本身这一资源的利用、开发程度。目前而言,鉴于县级供电企业法律意识和体制的原因,设立一名合同管理人员是比较适合的。
合同的签订管辖一般是按照承办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进行权属划分。对于某些涉及面大、量多且常规性的合同比如供用电合同,可以单独划出另行制定相应的规则进行管理。合同管理人员主要负责该合同中比较重要部分的审核,其他的应以指导性为主。这里应该强调的一点就是,县级供电企业的合同,特别是对于乡村供电所签订的合同,有必要由合同管理人员“越俎代庖”,参与合同的起草和审核,这是由于现阶段,基层供电所人员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所致。
二、合同的审核与会签
(一)、合同起草与审查的基础——了解实务情况
对一个在公司中从事法律的人而言,我认为首先应该做的就是熟悉公司从事业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公司的业务情况,从而打下审查合同、管理合同的良好基础。
如果有条件,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到各个相关部门了解实务操作,最好能亲身体验,包括站站柜台、拉拉电力线路、参与材料的购买,合同管理人员应尽量了解实务操作中曾经出现过的、可能出现的问题。有了对实务的一定了解,起草合同和审查合同就会更贴合实际、更得心应手。
(二)、合同的审查:会签制与非会签制
按照合同的起草、审核和签订的分工,合同的会签制度也就应运而生。在企业中,应当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和量的大小来确定会签的范围,具体如下:
1、合同的标的额。所谓标的额是指合同所涉及的金额的大小。一般在合同中予以规定,如借贷合同中的借款金额、工程建设的造价等等。合同标的额越大越显得重要,越有必要实行会签制,进行严格的审核。
2、可能对企业的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主要包括对外担保、投融资、企业的合并、分立,企业间联营与合作、招投标合同、高压合同、购售电合同等。
对于上述的合同应该进行合同的会签审核,以尽量减少合同纠纷产生。
合同的会签制度应当规定合同的会签程序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合同会签应当填写合同审核表,审核表上应当表明合同的基本情况,包括经办部门、经办人、合同主体、标的额等。合同的会签程序有:首先由承办部门签字认可,其次由主管领导审批,再次由财务部门审查后加盖部门公章,再次由法律部门审核,然后由有权签署的领导签字,最后凭借合同审核表和合同至法律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统一编号。登记上帐。
(三)、合同起草与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合同可能出现的问题千差万别,有些时候面对高手下的圈套,你很难发觉其中的陷阱,所以,需要合同管理人员一方面要多了解实务,另一方面应当注意总结自己的经验和他人的经验。
合同的审查应当重点注意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资格、合同担保和合同责任条款的审查,同时,应当注意合同的质量要求、履行方式等条款及主要条款是否齐备的审查,注意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
合同审查当中,关键要与实践联系起来,才能洞察出其间的问题。合同审核技巧多种多样,举几个例子:
1、要扣字眼,语句的表达要通顺,尽量避免歧义。对于县级供电企业特别是供电所和第三产业而言,这方面尤其不应忽视。
2、最好在实务中去了解情况或询问工作人员关心什么问题、可能或曾经存在过问题,某些合同规定能否做到。
3、注意陷阱条款:
(1)、注意模糊性的语言。如高薪、合同管理人员(什么部门?)、专人(是谁?)、进行处罚、照价赔偿(价格?价值?)等,注意“多、少、大、小、超过”等涉及到标准问题,以什么作为衡量的标准?比如税收的多缴、少缴、提供住宿等等。
(2)、设置的一些条件,在实际中能否实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比如日期的计算、信用证软条款
(3)、是否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相冲突,所以一定要注意查询涉及本行业、本合同的相关法律的规定。
4、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
特别注意合同主体的名称与欲与之签订的主体是否同一,防止出现名称相近,却相距甚远的不同主体,以免被欺诈;
(1)、合同公章名称(合同主体名称)与营业执照是否相符
(2)、营业执照:包括原件与复印件的核对、年检、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营业范围。
(3)、签约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注意对方代理人有否代理权,其代理范围、代理期限等;法定代表人授权或签字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必要时,应当还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对方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较差的,应要求其提供合法、切实、可信的担保。对于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要求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从事合同事项的许可、等级证书。
三、合同的变更——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管理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在签订合同建立游戏规则后,更多的是面临合同的变更问题。现在县级供电企业在这方面可以说是一个弱项,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1、合同管理人员“专责不专”,供电所一般能干事的就那么几个,而也就是这几个人要承担起供电所大部分工作,一个“合同专责管理人员”同时要兼任其他大量的工作;2、用户报装制度执行不全面,乡镇中心的用户用电及变更用电必须报装,这点执行比较好,但稍偏远的农村情况就比较差,导致报装资料不全,不能及时反映用户变更情况,而且在出现触电事故时,也往往成为法院判决电力企业赔偿的理由;3、情况反馈系统差,有些用户信息不能反馈给合同管理人员。
因此,如何加强合同随事变更工作,应当针对上述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比如使专责管理人员“专”起来,加强对用户报装制度的执行,理顺情况反馈系统,建立健全合同的台帐信息。
四、合同档案的管理及台帐的建立
合同应当保管备份,这种意识一定要有。茂名石化对外联营公司曾有个案件,即将签字盖章的《终止联营协议》寄给潮州某公司,但潮州某公司在收到协议后没有盖章签字及将合同返寄给联营公司,联营公司也没在意。后来,联营公司发现潮州公司将双方共有产权的加油站划入其他公司名义,联营公司遂以侵权为由向潮州中院起诉。对方拿出协议,法院认定是合同纠纷不是侵权纠纷,联营公司只好撤诉改以违约为由起诉。法院恰恰利用这一时间差判决认定诉讼时效已过不予保护。致使160多万的国有资产流失。这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合同的保管应当有承办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分别保管,这样既可以防止合同丢失,也便于合同的查找和使用。同时合同的台帐建立最好由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建立,合同的台帐应当反映合同的编号、合同对方主体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经办人、签约时间、标的额、合同的变更情况等基本情况。各类合同应当按照要求统一编号,与合同有关的附件、审查意见、变更或解除协议、谈判记录等也应当对号入座,进行保管。
五、几点建议
1、市级供电企业和县级供电企业应加强法律人员之间的交流,建立相应的机制,探讨合同管理问题,提高法律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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